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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告知公司怀孕后,不料,3天后,她收到辞职申请审批通过通知,但女子从未主

上海,女子告知公司怀孕后,不料,3天后,她收到辞职申请审批通过通知,但女子从未主动提离职。事后单方面办结离职手续。女子维权,公司辩称是员工自愿离职,拒绝支付任何孕期辞退赔偿。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2025年1月,方女士正式入职上海A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入职前,方女士曾在A公司的关联企业B公司任职,两家企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人员、管理体系互通。

2025年6月,方女士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6月9日主动将怀孕情况如实告知公司负责人。

仅仅三天后,方女士收到公司人事发来的微信通知。

告知她2025年5月28日提交的辞职申请已审批通过,要求她次日不用到公司上班,同时附带一张带有她签名的离职申请书照片。

方女士当场十分错愕,她从未向A公司提交任何离职申请,完全不清楚这份签字文件的来源。

方女士随即向人事提出异议,次日照常到岗上班,却发现自己的办公电脑被公司搬走,没有任何人给她安排工作,工位被架空,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只能无奈离开公司。

事后方女士梳理清楚全部经过。

这份离职申请上的签名,是2024年9月她还在关联企业B公司工作时,老板以统一管理为由施压,要求她提前签署的空白离职材料,同期还让她签了一份“怀孕自愿离职”的协议。

当时她身处职场弱势,担心不签字会被刁难,迫于压力签下名字,文件全程没有填写单位、落款日期,属于企业提前预留的空白文书。

方女士主动和公司协商维权,主张企业属于变相违法辞退孕期女职工,要求支付相应赔偿。

但A公司全程拒不承认逼迫签字的事实,仅以离职单有本人签字为由,坚称是方女士自愿提出离职,拒绝支付任何孕期相关补偿。

双方多次沟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方女士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她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

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无需恢复劳动关系、不用支付赔偿。

庭审中,公司主张签字是方女士自愿行为,离职合法有效。

方女士提交聊天记录、孕检报告、关联企业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签字是提前被逼签署、并非当下真实离职意愿。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公司利用上下级管理优势,逼迫女子提前签署空白离职文书,属于胁迫行为,该离职约定自始无效,公司不能以此免除违法辞退赔偿责任。

法官结合劳动保护法规、双方举证、孕期特殊保护原则开展调解,向企业释明违法用工的法律后果。

同时告知方女士双方信任已经破裂,强行复工易再次产生纠纷。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一次性向方女士支付8万元离职补偿,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对广大女职工来说,一旦告知怀孕后遭遇公司刁难、架空工位、逼迫签署离职文件,不要轻易妥协签字,第一时间留存完整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企业不能知晓员工怀孕后,通过各类手段逼迫员工离职,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权利。

生育不该成为女性职场发展的阻碍,法律会为每一位孕期劳动者撑腰,守住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底线。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