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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是谁死谁有理!60岁男子与女子在车内发生亲密行为时突然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死

绝不是谁死谁有理!60岁男子与女子在车内发生亲密行为时突然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向女子索赔32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去年7月27日清晨7时许,安徽濉溪县,60岁的马某驾驶小汽车载着魏某,停在了某镇红绿灯路口东侧,两人在车内发生了亲密行为。

谁也没想到,意外突然降临。马某在过程中突然失去意识,瘫倒在座位上。魏某吓坏了,连声呼喊毫无反应。

7时22分,魏某拨打了120。救护车赶到后,魏某全程陪同马某前往医院。

急诊抢救约半小时后,马某被宣告临床死亡。7时45分,魏某又主动拨打110报警。

警方随即展开全面调查。物证鉴定确认两人发生过亲密接触;毒物检测排除了农药、安眠药、毒鼠强等中毒可能。

最终警方出具的《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结论明确:“因猝死非正常死亡” 。

然而,马某家属不接受这个结论。他们将魏某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

两条战线就此拉开:一边是科学鉴定下的“意外”,一边是悲痛中的“追责”。

(一)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不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要赔偿,先得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与魏某的亲密行为系双方自愿,魏某没有强迫、没有欺诈、更没有加害的故意。

两人都是成年人,自愿发生的行为本身不违法。魏某对马某没有侵害的主观意图。没有过错,就不该赔。

(二)举证责任:家属说“有关系”,就要拿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确立了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马某家属要求魏某承担赔偿责任,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马某之死与魏某有直接因果关系。

可家属拿不出来。警方鉴定排除了中毒、他杀等外部因素,结论是“猝死”。

一个60岁男性在亲密活动中情绪激动、身体负荷加大,诱发心源性猝死或脑溢血,医学上非常常见。

家属无法证明“是魏某导致了死亡”,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救助义务:不是专业医护,不能过多苛责。

马某失去意识后,魏某7时22分拨打120、7时45分拨打110、全程陪同就医。

法院认定:她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已承担基本的救助义务,不应对其过多苛责。

法律不强人所难。一个普通人面对突发猝死,能做到呼叫急救、陪同就医、主动报警,该做的都做了,法律不会要求她做到医生都未必能做到的事。

(四)“谁死谁有理”不能成为索赔逻辑。

马某家属的逻辑是典型的 “谁死谁有理” “人是在跟你在一起的时候死的,你多少得负点责任吧?”。

但法律不认这个逻辑。死亡本身不是索赔的理由,过错才是。如果只要“在一起”就要负责,那所有意外死亡都要有人“背锅”。

法律的归法律,情绪的归情绪。

一个60岁的人在自愿行为中猝死,凭什么要另一个人为他买单?一个已经拨打120、陪同就医、主动报警的人,还要被追问“为什么不早一点”——那到底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尽责”?

无过错不赔偿,举证不能要败诉,救助义务以合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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