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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五套房却遭遇养老难!原来又是争夺财产惹的祸。 近日,河南郑州。一位母亲因养

手握五套房却遭遇养老难!原来又是争夺财产惹的祸。

近日,河南郑州。一位母亲因养老问题与五个子女产生严重分歧,最终求助调解节目。

这位母亲名下共有五套房产,随着年事渐高,她向子女们提出“轮流养活”,几个子女轮流照顾母亲,每家轮换。

然而,“轮流”两个字刚说出口,矛盾就爆发了。

大儿子首先发难:“房子分了,我毫不知情。” 他声称,母亲名下五套房中,有两套直接写在了两个女儿名下,而他作为儿子,对此事一无所知。

母亲的态度同样强硬:“我的房子为何写他的名字?” 在她看来,房子是自己的,想给谁就给谁,大儿子无权过问。

大儿子反驳称,那房子是弟弟的,“我都没打算要”。

二女儿则拿出另一套说法:“那套房子我补贴钱了,另外一套小妹也贴补钱了。” 言下之意,这两套房并非母亲单方面“赠与”,而是她和妹妹也出了钱。

在调解现场,各方态度逐渐明朗:

二女儿和小女儿明确表态:“我和小妹会照顾好我妈” ,愿意承担赡养责任。

大儿子提出方案:“二楼的房子卖了平分” ,主张财产重新分配。

大女儿同样不甘示弱:“也得有我一份”。

面对子女们的争吵,调解员团队给出了建议:财产先不分。老太太听后,只说了一个字:“中。”

赡养是义务,财产是权利——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

(一)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与财产分配无关。

这是本案最需要厘清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以父母是否分给财产为前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进一步强调: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无论母亲将五套房分给谁、怎么分,所有子女对母亲的赡养义务都是同等的。

(二)“轮流赡养”可以,但不能损害老人权益。

多个子女可以协商如何赡养老人,可以签订赡养协议。但协议必须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轮流赡养”本身不违法,但执行中的常见问题值得警惕:子女互相推诿、老人被迫频繁搬家、居住条件参差不齐。

让一位年迈的母亲每隔几个月就搬一次家、换一张床——这不是养老,这是折腾。

(三)母亲的财产处分权:她的房子,她说了算。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母亲名下的五套房产,她有完全的处分权——想给谁就给谁,不想给就不给。

大儿子抱怨“房子分了,我毫不知情”,从法律上讲,母亲处分自己的财产,确实不需要征得任何子女的同意。

但如果大儿子对其中两套房出了钱,那就涉及出资认定问题。二女儿称“那套房子我补贴钱了”,如果属实,这套房的性质就不再是单纯的“母亲赠与”,而是共有或借贷关系,需要另行厘清。

(四)子女不赡养:母亲可以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还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如果子女们继续争吵、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员建议“财产先不分”,正是希望用时间换空间,让亲情归位而非让法律强制介入。

(五)居住权:给老人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母亲担心房产分配后自己无处可住,《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设立的居住权制度可以成为她的保障。

她可以在将房屋过户给子女的同时,为自己设立终身居住权,房子可以给子女,但老人有权在房子里住到终老,任何人不得赶走。

五套房子,为什么换不来一个让老人安心的晚年?五个儿女,为什么凑不出一句“妈,跟我回家”?

赡养是法定义务,不以财产分配为前提。当母亲提出“轮流养活”时,子女们争的到底是“谁来照顾妈妈”,还是“谁多拿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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