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败诉了,浙江义乌,一男子在银行存入400万元,定期1年,到期后取钱时,却被告知,男子手持存单系伪造,义乌做小商品生意的朱先生,把400万货款存进银行定存一年,利息13万2,到期去取钱,柜员告诉他:存单是假的,系统里没这笔钱。
义乌小商品市场常年往来大额货款,朱先生经营批发生意多年,这笔四百万元是客户拖欠许久才结清的回款。到手资金没有周转需求,他拒绝了网点工作人员推销的各类理财项目,只想办理保本的一年定期存款,当时柜员给出的年利率对应到期利息十三万两千元,朱先生核对利率、存期信息后,把银行卡、身份证递到柜台窗口办理全部手续。
整个业务流程发生在银行正规营业网点工作日时段,接待他的是两名在岗在编员工,一名前台柜员,一名会计主管。朱先生按提示输入银行卡密码,完成资金划转操作,两名工作人员在柜台内完成单据填写,最后递出一张加盖银行公章的纸质存单。朱先生当场核对存单上的存款金额、存期、计息标准,所有信息和双方沟通内容完全一致,他没有察觉任何异常,收好存单离开网点。
存款的一整年里朱先生生意平稳,没有动用这笔资金的计划,他也没有频繁登录手机银行查询余额,多数生意人办理大额定期后都会出现这种情况,存单纸质凭证在手,就默认资金处于安全保管状态。一年存期届满,朱先生带着存单原件到网点办理本息支取,柜台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核对系统数据,屏幕上没有检索到这笔四百万元定期存款的记录。
网点负责人到场核对存单材质、印章,当场告知朱先生这份存单属于伪造凭证,银行系统从未录入该笔定期业务,无法兑付本金和利息。朱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存单是银行工作人员在柜台亲手交付,钱款也是现场转入银行账户,伪造的说法完全不符合现场办理流程,双方沟通彻底僵持,朱先生选择报警留存全部证据。
警方介入调查后真相浮出水面,经办这笔业务的柜员和会计主管早已合谋实施职务侵占,两人利用日常经手存单、保管业务印章的便利,私自仿制空白存单、私刻业务公章。朱先生转入账户的四百万元没有进入银行定期专户,而是被两名员工私下划转至私人账户挥霍,柜台交付给朱先生的存单是二人伪造,网点后台系统没有录入对应存款记录。
两名涉案员工后续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银行却以此作为拒绝兑付的全部理由。银行庭审时提出,钱款被员工个人侵占,伪造存单也是员工私人犯罪行为,机构本身没有收取四百万元存款,储户的损失应当向两名犯罪分子追偿,银行不需要承担任何兑付责任。
朱先生无法接受这套说辞,向义乌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银行全额返还四百万元本金,同时按照存单约定支付十三万两千元定期利息。庭审过程中法院调取网点监控、业务办理记录、警方侦查笔录作为完整证据链,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
普通民众前往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业务,信赖的是银行机构本身,而非在岗员工个人。朱先生全程在银行公开营业区域完成存款操作,对接人员持有银行正式工作身份,交付的存单加盖对外公示的业务公章,从普通人的认知层面,已经完整完成储蓄合同订立流程。普通储户不具备鉴别存单印刷、印章真伪的专业能力,也没有权限查看银行内部后台账务流转,朱先生办理业务时已经尽到普通人的核对义务,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
银行内部人员利用岗位漏洞侵占储户资金,根源在于银行内控监管机制存在严重缺失,员工权限管控、每日账务核对、存单印章保管流程全部出现漏洞,这类内部管理缺陷带来的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毫无过错的储户。依据商业银行法、民法典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相关条款,员工在执行柜台工作任务期间给储户造成财产损失,用人单位需要先行承担赔付义务,赔付完成后,银行可以另行向涉案员工追偿全部损失。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朱先生和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朱先生兑付四百万元本金,以及存单约定的十三万两千元利息,若逾期未支付,还要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追加计息。这份判决出炉后,不少常年和银行打交道的商户纷纷发表看法,大额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机构需要承担基础资金保管责任,不能一出问题就把责任推给员工个人。
这件案子也给所有存储大额资金的普通人留下参考经验,办理定期存款之后,尽量通过手机银行、线下自助终端多次核对账户存款记录,不要只依靠纸质存单作为唯一资金凭证,多重核验可以尽早发现内部员工违规操作带来的隐患。金融机构更应当完善内部监管流程,缩小员工单独接触资金、印章、存单的权限,减少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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