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一男子早年做生意时欠了他人3万元货款一直未付。后男子被告上法院,经法庭调解,男子承诺会还款,但男子只还了部分欠款就没了下文。
债主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建议让双方沟通处理,毕竟欠款并不多。可在双方沟通完后,男子竟然喝农药自杀了。
事后,男子家属认为债主在沟通期间多次恐吓威胁,导致男子被逼无奈自杀,故将债主告上法院,索赔154万余元。
这场官司真正难判的地方,不是仙某云有没有欠钱,而是正常讨债与死亡结果之间,究竟隔着多远。类似难题并非今天才有。
明崇祯四年,也就是1631年六月,徽州府歙县发生过一桩索债致死人命案,审案人是歙县县令傅岩,案情被收入《歙纪·纪谳语》。
歙县商贩郑光祖先向许寿老借了二百文,又请陈来寿作保,从毕兴才处借得三两银子。郑光祖随后把三两银子转借给王阔,几个人之间形成连环债。
约定还款日临近,郑光祖手里的钱全压在货物上,只能提出把王阔所欠本金和利息转给毕兴才。陈来寿怕担保责任落到自己头上,坚决不同意,许寿老和毕兴才也不肯延期。
争执很快失控。许寿老、毕兴才等人堵在郑光祖店中,砸碎碗具,又对阻拦的郑光祖动手。郑光祖既拿不出现银,也无法用王阔的欠款抵账,回到屋里越想越绝望,最终服毒。
郑胜祖发现异常后叫人破门,将郑光祖送医,郑光祖当晚死亡。仵作验看尸体,确认死因为服毒。傅岩没有只看服毒动作由谁完成,而是追查上门索债时发生了什么。
许寿老、毕兴才已经从讨债越过了打砸伤人的界线,陈来寿在连环债中也负有责任。傅岩判三人受杖责,共同承担十两丧葬银,并让王阔把欠款交给郑胜祖,尽量把遗留债务一并了结。
三百多年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案件,更强调把债权兑现与维持清偿能力放在一起考虑。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宗31名劳动者追索报酬案。
陈某经营服饰加工企业,因为外部货款没有收回,出现工资拖欠。企业只剩机器设备可以处置,却仍为当地提供二十多个岗位。
执行法院没有立即拍卖全部机器,而是组织劳动者查看经营状况,促成分期履行,对设备采取活封,并监管经营账户。机器继续生产,经营收入优先偿还工资,31名劳动者后来拿到了全部报酬。
另一宗案件发生在内蒙古。某矿业公司自2019年6月停建停产,2019年6月至2022年底累计进入执行程序53件,涉及六十余家民营企业,标的约2.5722亿元。
2023年项目获得复工机会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办理相关案件,解封物资库,对机器设备活封活扣,优先清偿上下游企业本金。
经过一年恢复,2.4394亿元本金执行到位,矿业公司也恢复生产。法院没有让债务消失,而是保住产生还款资金的渠道。
回到安吉案,法院把注意力放在洪某志、洪某星上门时的具体行为。警方调查与庭审证据均未证明二人存在辱骂、威胁、殴打或限制人身自由。二人是在生效调解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前往沟通,发现仙某云服药又立即报警呼救。
与1631年打砸伤人的情形相比,行为边界完全不同。法院认定仙某云自杀超出通常预见,催款与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154万余元诉请被全部驳回。
信源:中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