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一起婚内财产维权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原配与丈夫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与一名小自己18岁的女子陈某发展为不正当婚外关系。
陈某为该男子生育一名男婴,此后,男子在未征得原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持续向第三者转移巨额资产。2021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男子多次向陈某账户转账,累计金额35万余元。
除此之外,男子还出资731489.94元全款购置房产一套,房屋产权单独登记在陈某名下,两笔财产合计1081489.94元,全部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
察觉丈夫大额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原配收集整理完整的银行转账流水、购房出资凭证等全部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丈夫与第三者,要求确认财产赠与行为无效,全额追回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陈某辩称交往之初并不知晓男方已婚,以孩子年幼无辜为由,主张不予返还涉案财产。 本案审理全程依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不得单方擅自处分。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配偶向第三者大额转账、出资购房的行为,既严重侵害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也违背婚姻家庭伦理与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最终作出公正判决:确认男子对陈某的35万元转账、全款购房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判令陈某全额返还1081489.94元涉案财产。
其中购房款需全额折价返还原配,转账款项悉数退还。 同时法院明确,男方后续需支付的非婚生子抚养费,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仅能从男方个人财产中支出,不得动用、抵扣本次追回的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最终以原配维权成功落幕,有力捍卫了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为同类婚内恶意转移财产、违背婚姻忠实义务的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