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离婚后,女儿判给了妈妈,爸爸每月支付1100元抚养费。
可女儿考上大学后,突然提出让爸爸继续掏钱,法院当年判定父亲每月固定支付11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他叫陈庆国,五十二岁,在城东垃圾中转站开了十五年压缩车。
离婚时女儿刚上幼儿园小班,前妻嫌他没本事,跟一个开麻将馆的男人走了。
他没争抚养权,前妻也没要抚养费以外的任何东西。
陈庆国每天凌晨四点就要到中转站上岗,垃圾清运的工作全年几乎没有长假,夏天车厢闷热刺鼻,冬天露天作业寒风刺骨,每个月扣除社保到手工资三千出头。十五年日复一日重复高强度的体力活,腰、肩常年落下劳损,稍微干重活就酸痛难忍。当年离婚手续办得干脆,双方在法院调解书上白纸黑字写清,女儿抚养权归女方,陈庆国按月转账1100元抚养费,支付截止日期为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婚内财产全部留给前妻,他只带走一身换洗衣物,独自租十几平米的老旧单间生活。
分开的十几年里,陈庆国从来没有拖欠过一笔抚养费。每个月发薪当天,他第一时间把钱转给前妻,偶尔碰上加班晚发工资,也会提前找工友临时周转,保证抚养费按时到位。逢寒暑假女儿过来小住,他会拿出攒下的零花钱带孩子买衣服、零食,开学主动添置文具教辅。他清楚自己收入有限,给不了优越的生活,只能靠着稳定支付抚养费,尽到法律规定内为人父亲的责任。
女儿从小到大的教育、日常开销主要由前妻和再婚的继父承担,陈庆国除固定抚养费外,很少被要求额外支出。父女见面次数不多,沟通始终平淡,女儿从小到大习惯有事只找母亲,很少主动联系陈庆国分享学习和生活。陈庆国心里清楚孩子和自己生疏,却也没有过多抱怨,只守着调解书的约定按时给钱。
今年夏天,女儿顺利考上本地一所公办本科院校,年满十八周岁,调解书约定的抚养费给付期限正式到期。陈庆国停掉每月固定转账,原本以为完成了自己十几年的责任,没几天就接到女儿打来的电话。电话里女儿态度强硬,要求父亲继续按月承担自己大学四年的学费和生活费,每年支出合计两万多元。
女儿给出的理由是,亲生父亲理应承担孩子读书开销,不能只给到十八岁就撒手不管,身边不少同学父母都全额承担大学开支,陈庆国不能例外。前妻也发来消息施压,指责陈庆国太过冷漠,孩子读大学正是花钱的时候,只顾自己过日子,不顾亲生女儿前途。
陈庆国听完心里满是无奈,跟母女二人讲清楚当年法院出具的调解协议内容,协议明确抚养费仅支付至十八周岁,法律层面没有强制要求父母承担成年子女大学费用。他拿出自己的收支明细,每个月除去房租、三餐、看病买药的开销,结余寥寥无几,常年干清运工作落下慢性病,每月还要预留医药费,经济条件根本无力额外承担每年高额的大学开支。
这番解释没有得到母女二人理解,女儿直接提出要去法院起诉,要求强制陈庆国支付大学期间所有花销。这件事传到周边工友耳朵里,大家看法分成两种。一部分工友觉得,不管法律怎么规定,血缘亲情摆在眼前,孩子考上大学是大事,做父亲的再难也该搭把手,不能一分钱不肯多出;另一部分长期和陈庆国相处的工友更能体谅他的处境,十几年准时给抚养费,独自承受底层体力工作的辛苦,协议白纸黑字有法律效应,不能仅凭亲情道德绑架他持续出钱。
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听闻此事,主动出面组织三方调解,清晰划分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给付对象为未成年子女,或是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的在校大学生,不属于法定必须支付抚养费的范围。陈庆国当年的调解文书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停止支付抚养费不存在任何过错,法院不会支持女儿提出的诉求。
工作人员同时也从中调和亲情矛盾,劝说陈庆国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自愿给予少量补贴,这笔钱属于自愿赠与,并非法律强制义务;也劝说母女二人体谅陈庆国底层务工的经济压力,大学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助学金,课余时间兼职打工补贴生活,不能单方面把求学开支全部压在父亲身上。
几番沟通之后,陈庆国做出让步,表明自己没有能力按月提供生活费,但每年可以拿出三千元作为自愿补贴,仅限寒暑假一次性给到女儿,不承担学费、住宿费。前妻和女儿对比法律条文,明白起诉无法达到诉求,最终接受这个方案。
这件事让很多人开始分清法律义务和道德亲情的边界。为人父母愿意主动扶持成年子女值得称赞,但不能把自愿付出当成硬性要求,拿血缘道德绑架收入微薄、已经履行完法定义务的一方。婚姻破碎之后,双方都要按照当初约定履行责任,抛开客观经济条件一味索取,只会消耗仅存的亲情。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