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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女儿遇害,父亲第一反应不是报警不是救人,却是联系殡仪馆拉人,然后再报警。种种

发现女儿遇害,父亲第一反应不是报警不是救人,却是联系殡仪馆拉人,然后再报警。种种反常的背后原来凶手正是这位父亲。

2026年1月,春节将至,刘清回到家中,看见父亲刘明在家,转身想走,却被刘明一把拽了回来。

监控拍下了这对父女最后的影像:刘明把女儿带回了家。随后,屋内传出激烈的争吵和怒骂声。争执中,刘清说了一句话: “如果你再碰我,我就告你强奸。”

这句话,成了她的催命符。

刘明被彻底激怒。他持刀捅向自己的亲生女儿。刘清倒在血泊中时,刘明本可以拨打120。

警方事后证实,当时施救完全来得及。但他没有。他说了一句让人不寒而栗的话: “有她没她都一样,不想要了。”

他选择了“不要”这个女儿。

接下来的操作堪称“冷静”:他把尸体拖进卫生间,伪造现场,然后开始打电话。

他先联系了殡仪车。殡仪馆的人上门一看,说需要死亡证明才能火化,他这才不情不愿地报了警。

可警察一到,他就露馅了。

他说自己案发当天一整天都没回过家。可监控拍得清清楚楚:他多次出入单元楼。

监控还拍到他用纸巾反复擦拭手上的伤。邻居也证实,那天刘家传出了激烈的打斗声。

大量证据面前,刘明承认了是他亲手杀了自己的女儿。

更令人心寒的是刘清短暂的一生。她出生后不久,母亲患上产后抑郁症,父母离了婚。她被送去姑姑家寄养,直到15岁才回到父亲身边。

可这个“家”并没有给她温暖,与父亲同住的第一个除夕夜,她就试图自杀。此后她辍了学,在朋友和男友眼中阳光热情,但只要面对父亲,她就变成了另一个人。

她一心只想逃离这个家。她逃了6年,最终还是死在了这个家里,死在了父亲手上。

(一)故意杀人罪:直系血亲相残,罪加一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明杀害亲生女儿,严重违背人伦。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罪行会被评价为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

杀害亲生女儿的行为,不仅践踏了家庭伦理,社会影响也极其恶劣。

(二)多重从重情节:毁尸灭迹,毫无悔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要作为严惩重点,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刘明的行为几乎集齐了所有从重情节:

第一,杀人动机卑劣。 仅仅因为女儿一句“告你强奸”就杀人灭口,这是在用一条命掩盖另一条罪。

第二,事后毫无悔意。 女儿倒地后本可施救,他却说“不想要了”。这不是冲动,这是冷血。

第三,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他转移尸体、擦拭痕迹、试图直接火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杀害家庭成员并毁尸灭迹的,应当依法严惩。

(三)排除“情节较轻”:从重处罚没有悬念。

刘明事后转移尸体、擦拭痕迹,第一时间试图联系殡仪馆火化等行为,这些行为体现了他主观恶性极深、毫无悔罪表现,同时反映了对抗侦查、浪费司法资源的主观意图。这些情节足以直接排除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适用。

“虎毒尚且不食子”——可刘明不仅杀了女儿,还想直接火化、毁尸灭迹。一个父亲对女儿下得去手已是人伦悲剧,更可怕的是他杀人后没有丝毫悔意。这种冷血,比暴力本身更令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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