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对方快破产了,你可以先停手
大家好,我是北京陈炜律师。
上一讲是"同时履行",这一讲讲"有先后顺序"的情况。《民法典》第527条有个"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的那一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誉,可以中止履行。
我办过一个案子:甲方要给乙方供货1000万,约定先付30%预付款。结果付款前发现乙方厂房被查封了、老板失联了、供应商排队要债。甲方没贸然打款,而是发函中止履行并要求乙方提供担保。乙方提供不出来,甲方解除合同,一分钱损失没有。
反过来,如果甲方啥也没查就打了300万过去,那大概率打水漂了。
注意三个要点:第一,你得有"确切证据",不能凭感觉;第二,中止后要及时通知对方,给对方补救机会;第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提供担保的,你可以解除合同。
这个权利在商事合同里特别好用,但90%的当事人都不知道。
先履行不代表傻履行,看出苗头先停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