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赔了情人又折金!男子与女子发展成情人关系,为帮助女子离婚,男子出钱请律师,可离婚的事还没办妥,两人就因琐事分手了。男子心有不甘,要求女子退钱,法院:分文不退。
湖北省巴东县,女子王某与男子赵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
交往期间,王某打算与丈夫离婚,赵某主动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明确表示用于王某聘请律师打离婚官司。
然而,离婚事宜尚未办妥,王某与赵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分手。
赵某心有不甘,认为既然已经分手,王某也没离成婚,这8000元应当退还。
多次索要无果后,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庭上,赵某称这笔转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未成就,钱应返还。
王某则辩称,这是赵某为了让其离婚自愿给的律师费,不同意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明知王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出资帮助王某聘请律师打离婚官司。该行为意在破坏他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属于自然债务,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不法原因给付:法律不保护“不道德”的钱。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虽然《民法典》未直接规定“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但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明确规则:因不法原因而给付财物的,无返还请求权。
赵某明知王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婚外情,并出资帮她打离婚官司,这笔钱从一开始就“脏”了。
法律不会帮一个人追回“用于破坏别人婚姻”的钱。正如法院所说: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属于自然债务,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公序良俗原则: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特殊保护。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赵某明知对方有配偶,仍出钱帮她离婚,这这种行为直接冲击了我国法律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保护。
法院认定此举“意在破坏他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正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坚决捍卫。
法律不仅保护财产,更保护婚姻家庭这一社会基石。
(三)“附条件赠与”为什么站不住脚?
赵某主张这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她离婚,条件未成就所以钱该退。这一主张看似合理,但法律不会为一个违法目的设定“条件”。
附条件赠与的前提是目的合法。如果赠与的目的本身违法,那这个“条件”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承认。
法院没有纠结“离没离婚”,而是直指根本:这8000元的用途本身就不正当。条件不成就的前提,是条件本身合法。
(四)对情人的警示:接受的钱也可能“有毒”。
虽然本案王某不用退还8000元,但不是所有情人收到的钱都安全。如果对方是已婚人士,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原配随时可能起诉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原配成功追回丈夫赠与第三者钱财的案例。
(五)延伸思考:如果赵某已婚,这8000元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假设赵某已婚,这8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赵某的妻子完全可以起诉王某,要求返还这笔钱。
因为赵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同一个赵某、同一笔8000元,只因赵某的婚姻状况不同,法律后果就截然不同。婚姻状况,决定了这笔钱的最终去向。
一个明知对方有配偶还出钱帮她离婚的人,到底是想“帮”她,还是想“买”她?一个把金钱和感情混为一谈的人,分手后算的到底是“账”还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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