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德!” 男子酒足饭饱之后,晃晃悠悠闯进隔壁饭店后厨,竟然当着店主的面解开裤子随地小便,更是出言威胁“不服就打你”。
7月15日,安徽六安,一名男子在隔壁店铺喝酒聚餐,几杯酒下肚后彻底失控。
他没有去公共卫生间,而是径直冲进了隔壁叶先生经营的饭店后厨。
后厨是什么地方?食材加工的核心区域,直接关系每一位食客的饮食安全。
可这名醉汉却当着店主的面,旁若无人地随地小便。
叶先生发现后立刻上前阻拦,但为时已晚。
更让人愤怒的是,面对叶先生的指责,醉汉不但没有道歉,反而借着酒劲放狠话,扬言“不服打他”。
一个在别人后厨撒尿的人,居然还敢威胁要打人,这已经不是醉酒,这是撒泼。
叶先生选择了报警。面对民警询问,醉酒男子辩解称自己是外地人,不知道这个地方不可以这样。
企图用“无知”为自己的行为开脱。
事后,叶先生联系专业清洁人员对后厨进行了全面消杀,产生了400元的清洁费用。
这笔钱理应由醉汉全额承担,但他只愿意支付350元,剩下的50元让店主自掏腰包。
为了一泡尿,跟人讨价还价50块钱。这脸皮,比后厨的灶台还厚。
醉酒不是免责牌,“外地人”更不是挡箭牌。
(一)寻衅滋事:酒后撒野,法律不惯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男子酒后闯入他人后厨便溺,被制止后还出言威胁,已经构成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二)故意毁坏财物:污染后厨,不是“小事”。
后厨是食品加工场所,被小便污染后无法继续使用,需要专业清洁消杀。400元的清洁费是实际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金额不大,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民事赔偿:弄脏了就得赔,讨价还价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男子污染后厨,导致店主产生清洁费用,必须全额赔偿。他试图只付350元“打折”,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弄坏了别人的东西,该赔多少就是多少,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四)“醉酒”不是免责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法律不认“我喝多了”这套说辞。喝多了不是犯错的理由,成年人拿起酒杯的那一刻,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五)“外地人”更不是挡箭牌。
“我是外地人,不知道这里不能小便”,这个辩解在法律上毫无意义。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不以行为人是否“知道”违法为前提。
不知道法律,不影响违法认定;不知道规矩,不影响承担责任。“外地人”三个字,不能为任何违法行为开脱。
从“酒后失控”到“后厨便溺”,从“出言威胁”到“讨价还价”——一杯酒下肚,丢掉的不仅是脸面,还有做人的底线。
每一个“喝多了”的借口,都是在为自己的无赖行径开脱;每一句“我是外地人”的辩解,都是在挑战社会公德的底线。
如果每个人喝醉了都可以把别人的后厨当厕所,那饭店还怎么开门做生意?如果“外地人”三个字可以成为免责金牌,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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