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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朋友15岁的厌学儿子来快递店里分拣包裹、干点零活,可这份好心却换来一张5000

让朋友15岁的厌学儿子来快递店里分拣包裹、干点零活,可这份好心却换来一张5000元的罚单。

近日,黑龙江大庆市,一名15岁男孩因厌学一直待在家里,男孩父亲和一位快递驿站老板是好朋友,便想让孩子来驿站分拣包裹、干点零活磨炼心性,不用长期上班,也不发放工资。

驿站老板碍于情面答应下来。

不料此事被人举报。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上门实地核查后明确:只要未满16岁的孩子参与门店经营干活,不管是否发放工资、只是短期打杂,就属于违规使用童工。

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孩子继续工作,通知家长将孩子领回,并向驿站下发整改文书。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对这家快递驿站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件曝光后迅速刷屏网络,引发激烈争论。

不少网友为驿站老板叫屈,没发工资、没签合同、没压榨劳动力,纯粹是帮朋友的忙,怎么就成了“使用童工”?

也有人支持处罚,强调不能以“帮忙”为由纵容违法。

(一)童工的认定标准:不看出于什么目的,只看干了什么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不问“是不是朋友介绍”,不问“有没有发工资”,不问“是不是短期帮忙”,只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参与了经营劳动,就构成使用童工。

有人质疑:学生在校值日、在家帮父母干活算不算童工?答案是否定的。

家庭内部的家务劳动、学校组织的公益性劳动,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劳动”,不适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但一旦进入经营性场所、参与经营活动,性质就完全变了。

本案中,男孩在驿站分拣包裹,这是快递驿站的核心经营活动之一。不管干了一天还是一小时,不管有没有工资,只要干了,就是违法。

(二)罚款5000元:法律有明确依据,不是“随便罚”。

很多网友质疑“罚得太重”,但5000元罚款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也就是说,只要用了,哪怕只用一天,就是5000元。

此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驿站老板被罚5000元,在法律上已经是最低标准了。

(三)介绍人也跑不掉:男孩父亲同样面临处罚。

很多人只关注驿站老板被罚,却忽略了一个关键点:把15岁孩子“介绍”到驿站干活的男孩父亲,同样违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男孩父亲虽然没有直接“用工”,但他把孩子介绍到驿站干活,已经构成了“介绍就业” ,同样面临5000元罚款。

(四)过罚相当:5000元罚款,到底是“罚当其过”还是“小过重罚”?

这是本案最值得讨论的法律争议。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过罚相当原则的核心是“罚当其过”,既不轻纵,也不过度。

驿站老板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但情节如何? 男孩未满16周岁,参与分拣包裹,违法事实确凿。但情节上:仅帮忙一天、未发工资、未签合同、无任何强迫或压榨、老板系碍于情面而非商业逐利、被举报后立即改正,违法情节显著轻微。

社会危害性几乎为零。 男孩在熟人环境中分拣包裹,未从事重体力或危险作业,未影响其身心健康,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与工厂非法雇用童工从事高强度劳动相比,社会危害程度天差地别。

如果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该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驿站老板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完全符合“可以不予处罚”的条件。

“好心”不是违法的挡箭牌,“帮忙”更不是用工的通行证。法律对童工的“零容忍”,不是因为不相信“好心”,而是因为一个15岁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受教育权,比任何“好心”都更重要。

但法律的“零容忍”,不等于执法的“一刀切”。过罚相当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去审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而不是机械地套用罚则。

当“好心帮忙”遇上“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红线”,法律既要守住底线,也要让处罚经得起过罚相当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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