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周扒皮”还狠!贵州贵阳一名电工在单位兢兢业业干了26年,本以为退休后能靠养老金安稳生活,临近离职才发现,公司多年来竟未替他缴纳社保,晚年保障一下没了着落。更让人寒心的是,面对这名老员工的维权诉求,公司拿出9.2万元,声称要一次性“买断”双方关系。走投无路之下,老人只能含泪向记者求助。
周安明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做了大半辈子电工,临近晚年才发现,养老保险账户里没有那段工作留下的缴费记录。
他说,自己从1990年起就在项目上干活,1991年和1996年还签过用工合同,中间有几年离开单干,后来项目缺人,他又被叫了回去,前后累计工作约26年。
二十多年前的纸质合同,如今已经找不到了,可在周安明的记忆里,自己一直是工地上的电工,项目经理认识他,工友也知道他,线路、设备和配电箱出了问题,都是他过去处理。
直到2025年离职后查询社保,他才提出追缴多年养老保险的要求。
公司的说法完全不同,公司称,查阅2008年原公司破产改制后的在编人员档案,没有发现周安明的名字,相关人员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还表示,周安明后来与公司解除合同,并在2025年8月收到9.2万元经济补偿,书面承诺放弃双方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主张。
周安明承认收到了这笔钱,却认为其中包含的是工资结算和离职补偿,并没有人明确告诉他,这9.2万元还要覆盖多年未缴的社会保险。
于是,问题就卡在了这里:这笔钱究竟结清了哪些费用?周安明过去不同阶段到底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原用工企业,还是后来的劳务派遣公司?
在我看来,“不在编”不能直接等同于“没有劳动关系”,现实中,大量劳动者没有正式编制,也没有保存完整合同,但只要长期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而且工作属于企业业务组成部分,仍可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和派工记录、项目施工资料以及工友证言,都可以用来拼出完整的证据链。
当然,周安明中途离开单干的年份,不能混在一起计算,劳务派遣阶段也要单独理清责任主体。
该认定多少年,就认定多少年;该由哪家单位承担责任,也应根据实际管理、工资支付和合同关系确定。
二十六年不是靠一句自述便能全部成立,但也不能因为合同丢失,就把一个真实工作过的人从历史里抹去。
更关键的是,社保并不是普通的商业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相关约定应认定无效。
只要查明某段时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一张写着“最终补偿”或“永久放弃权利”的收据,并不能当然免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企业当然有权依据档案和协议进行抗辩,劳动者也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企业掌握着工资表、人员名册、考勤和项目档案,在证据保存能力上明显强于普通工人。
不能一边长期使用劳动者提供的技能,一边等到争议发生后,用“档案里没有这个人”结束讨论。
我认为,这起纠纷最终需要解决的,不是9.2万元多不多,而是周安明那些真实工作的年份,能不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经济补偿解决的,是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利益安排,社会保险关系到一个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两者不是一回事。
一个人在工地上修了几十年线路,晚年最不该面对的,就是一句冷冰冰的“查无此人”。
时间确实会让合同发黄、档案散失、工友离开,但劳动发生过,就一定会留下痕迹。
把这些痕迹找出来,把每一段用工关系算清楚,该补的补、该担责的担责,才是这件事应有的结局。
工人的养老保障,不能被一张收据轻易买断,更不能在企业改制和层层用工关系中悄无声息地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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