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安徽合肥,女子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拿到钥匙收房时,一进屋就闻到一股恶臭、更是看到吊顶在滴血水。女子当时就吓懵了,随后找人敲开吊顶,结果发现被人塞了一只死鸡。
不只是吊顶,女子随后还在吊灯、床垫下也发现了好几只死鸡。
想到自己刚从原房东手里拿到钥匙,此前,与原房东的买卖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家电全部留下”,原房主因为觉得亏了,曾偷偷把家电全部拆走,因为自己拒绝收房,原房东才返还。女子认为这是原房东在恶心、报复自己!遂报警。
不过,报警后,原房东拒不承认并一直回避调查。
《民法典》第5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26条更是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民事主体在交易中完全基于真实意愿自主决定,任何强迫、胁迫或变相强制均无效且违法。
原房东觉得买亏了,完全可以基于自身的意愿拒绝交易。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虽然女子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原房东放置的死鸡,原房东也予以否认!但是原房东依法依约负有按照约定状况交付房屋的义务,不管是不是原房东因为觉得亏了,故意在房屋内放置死鸡,借此恶心、报复女子,都未尽到交易义务,构成违约。女子依法可以要求原房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是不是原房东所为并不难查。只要查查电梯的监控、以及原房东的消费记录即可。
而如果经查确实系原房东所为,原房东的这种没事找事的行为还有可能被定性为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面临最高拘留15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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