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4岁男子癌症晚期,生命只剩3个月,他想送56岁女友一套房,指定她为意定监护人。儿子也同意。谁料,公证处查出老人女友是已婚人士,觉得不妥。女子却说和丈夫分居几十年,就是迫于儿女压力没领离婚证。公证处左右为难:若同意等于违背公序良俗,认可对方非法同居;不同意老人确实生命到了尽头,怕留遗憾。但最终这样定了。
74岁的老张被确诊为胆管癌晚期,医生预判他还能活三个月,意味着他将不久离开人世。
原来,老张多年前已经离婚,独自生活,十几年间,一直是56岁的女友桃姐照料他的日常起居。
老张深知自己时日无多,便萌生想法,希望把名下房产赠予桃姐,同时指定桃姐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在自己失去行动能力后,负责照料生活、处理身后所有事宜。
老张的儿子清楚父亲和这位女士长久相处的情况,与桃姐相处的也挺好,管她叫阿姨,对于父亲做出的安排,儿子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一切看似顺理成章,可一份关键信息,让这次公证办理陷入僵局。
经过核查,这位陪伴老张多年的桃姐法律层面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
她说与丈夫早已分居数十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当年曾经协商离婚,但是因为子女强烈阻挠,迟迟没有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然而,在法律上,桃姐依旧属于已婚人士。
老张和桃姐一同前往公证处提交申请后,工作人员之间产生巨大分歧,针对是否受理这份公证展开激烈讨论。
一部分工作人员认为,老人拥有处置个人财产、选择监护人的合法权利。
老张清楚自身状况,十几年的照料真实存在,应当尊重他临终前的真实意愿,不能单纯因为受托人的婚姻状况直接拒绝申请。
但另一部分观点持有不同意见。
相关负责人提出顾虑,如果顺利出具公证书,相当于从公证层面认可一名已婚女性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状态,容易被视作违背公序良俗。
考虑到行业风险与社会影响,不能仅仅顾及老人个人心愿,贸然完成公证。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老张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想让桃姐成为他的意定监护人。
问题在于,桃姐是已婚人士。
法律没有明文把已婚人士排除在意定监护人范围之外。
老张已经离异,有权选择长期照料自己的女士作为监护人,他的真实意愿本身受到法律保护。
但桃姐在法律上仍处于婚姻存续状态,与老张长期共同生活。
公证处担忧出具公证书,会被认定为变相认可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同居关系,还要承担后续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选择不予受理公证申请。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双方反复沟通、多方权衡之后,公证处做出决定,终止受理老张的意定监护相关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