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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已婚老男人觉得婚后生活乏味,就在外找了一个年轻的情人。为了方便两人来往,

广州,一已婚老男人觉得婚后生活乏味,就在外找了一个年轻的情人。为了方便两人来往,他花费98万元为对方购买了一套房产,双方还育有一名孩子。此后,男子又陆续向该女子转账约140万元,前后赠与的房产和款项合计超过238万元。事情败露后,妻子发现丈夫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婚外异性,她没有选择沉默,而是直接要求对方返还房产和全部款项。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将这场延续多年的财产纠纷定在了167.9万元。


李某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这笔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至此,一段从2007年开始的婚外关系,最终以夫妻共同财产返还诉讼收场。


曹某现年58岁,家住广州市白云区,妻子陈某57岁,陈某主张,曹某至少从2007年1月1日起便与比自己小11岁的李某保持婚外关系,2008年4月,两人生下非婚生女儿。


2009年,曹某又用婚后财产出资,在广州市花都区购买房屋,交由李某母女居住。


这套房屋后来被李某出售,获利98万元,除此之外,曹某还通过银行和微信多次向李某转账,金额累计约140万元,并涉及购买车辆等支出。


2017年3月23日,曹某与李某还签署了一份协议,对房产、女儿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作出安排。


陈某发现这些财产往来后,将丈夫曹某和李某一并告上法庭,她认为,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掌握家庭经济,却未经自己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婚外关系,已经侵害了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


她最初要求确认相关赠与无效,并返还钱款、房产利益等共计约252万元。


曹某并不认可妻子的说法,他表示,陈某早已知道非婚生女儿和花都房屋的存在,十多年没有提出反对,还声称陈某知晓2017年协议中的有关安排。


按照他的说法,房屋出售所得的98万元并不是赠给李某,而是留给女儿将来生活和上学使用的“保证基金”。


李某则提出,曹某转给自己的约140万元并非全部属于赠与,其中有39.29万元已经回转给曹某,还有一部分用于购买奥迪汽车,剩余款项包含孩子的抚养费用。


她据此认为,这些钱不能全部返还,更不能把父亲履行抚养义务的支出,都算成婚外赠与。


案件一审时,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曹某在2007年至2021年间向李某转账约14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某返还约140万元及利息。


不过,一审没有支持陈某关于98万元卖房款的主张,认为房屋安排与非婚生女儿的生活保障有关,陈某不接受这一结果,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重新审查后,法院对98万元房款作出了不同认定,涉案房屋由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额出资购买,购房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没有支付购房对价,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为装修等项目投入了实质资金,因此房屋出售后形成的98万元收益,本质上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


曹某和李某虽然约定,这笔钱要用于女儿今后的生活和学业,但没有证据证明98万元已经实际用于这些方面。


两人还在协议中另行约定过抚养费用,因此不能仅凭一份未经陈某同意的协议,就把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变成孩子的“保障基金”。


二审法院由此认定,一审将该房屋视为曹某对女儿的有效赠与,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约140万元的转账也经过了重新核算,法院确认,其中39.29万元属于李某回转给曹某的款项,应当扣除;李某实际支付的车辆款为30.8万元,也应扣除。


这样计算后,转账部分需要返还约69.9万元,再加上房屋出售所得98万元,最终形成167.9万元的返还金额。


至于非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法院的处理十分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曹某作为父亲当然负有抚养义务,但陈某并不是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人。


曹某需要承担的抚养费,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能未经妻子同意,直接拿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抚养费和婚外赠与,也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曹某是否欠付抚养费、具体应当支付多少,可以依法另行处理,却不能在这场赠与纠纷中笼统抵扣。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并不是简单地把所有婚外支出全部追回,法院仍然逐笔核算,扣除了李某已经回转的39.29万元和实际支付的30.8万元购车款,只处理能够认定为无效赠与的部分。


这也说明,司法裁判看的不是情绪,更不是谁在婚姻中更委屈,而是每一笔财产的来源、用途和证据。


在我看来,这份判决划出的边界非常清楚:父母对子女的法定责任不能逃避,但任何人也不能借抚养子女之名,绕开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


孩子的身份不应成为财产争议中的筹码,未经配偶同意的大额赠与,也不会因为附上“生活费”“教育费”这样的名称,就自然获得法律保护。


曹某持续多年的婚外关系,最后留下的不是一套安稳生活,而是一场涉及房屋、车辆、转账和利息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