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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一块钱一小时。” 视频里那个男的说这话的时候,眼皮都没抬一下。 女的

“试用期一块钱一小时。”

视频里那个男的说这话的时候,眼皮都没抬一下。

女的站在那,要她干了几天的工钱。对方先开了个价——两块钱。女的没答应。然后直接砍半,一块。

一块钱是什么概念?现在市面上最小面值的钢镚就是一块钱。一个人弯着腰在流水线上干一个小时,换一个钢镚。

这还没完。男的补了一句:产品有损坏你得赔。女的让拿证据,男的当场怼回去:你有什么证据在这上过班?你现在去告我。

底气足得很。

视频最后露出了工厂名字——“龙南创辉电子”。

天眼查一扒,是个体工商户,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5万,参保人数0。年报显示从业人数3个人。

记者打电话给经营者邹美莲,对方说:我没开电子厂,我开烟酒店的。

视频里那几个字是P的?

这事最让人不舒服的点,很多人没看出来。

劳动监察大队说了句话——“听说是暑假工,暑假工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

这话听着像在陈述事实。但仔细想想,一个干了活的人,就因为身份是学生,法律就管不着了?那学生的时间就不是时间?学生的力气就不是力气?

法律上确实有说法。暑假工和用工方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适用的条款不一样。但这不代表可以不给钱,或者给一分钱。

《劳动合同法》写得很清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江西第三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19.5元。一块钱对19.5,差了快20倍。

厂方自己都承认“1元1小时肯定是不合理的”。承认归承认,钱给没给?

现在还没找到那个发视频的女工。

有个细节值得琢磨。视频里那个男的一直在问“有没有给你说试用两天?”。他想表达的意思是——试用期不给钱是我们这的规矩。

问题是,谁定的这个规矩?

“无薪试岗”这几年越来越普遍。有些企业把试岗期、考察期、适应期这些名目捏出来,就是为了绕过法律。试岗期成了“白用期”。等你干完几天想要钱,人家一句“没签合同”,你连证明自己在这干过活的证据都拿不出来。

这种套路在个体工商户身上尤其常见。参保人数是0,从业人数就两三个,出了事大不了换块牌子接着干。

违法成本太低了。低到一块钱都敢当面说出口。

有人可能会说,不就几天的工钱吗,至于闹这么大?

至于。

因为今天他能对一个人说“你只值一块钱”,明天就敢对十个人说。这种“行规”就是这么传开的——没人较真,就成了默认的规矩。

你觉得这个女工最后能拿到她应得的钱吗?

评论区聊聊。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