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爹挺缺德!”湖南衡阳,男子养的狗把邻居咬伤,达到狂犬病三级暴露,邻居告上法院索赔。可男子拒绝赔偿,庭审辩解说:当时是未成年女儿遛的狗,才咬伤邻居的。让邻居去告女儿让她赔,自己作为家长不用赔偿。法院哪能任他胡说八道,直接作出公正判决。
谭某一天准备开车出门,正常走在小区地下车库的通行道路上,突然碰到一只狗,他全程没有逗弄、驱赶它,可是,动物毕竟是动物,性情不稳定。
就谭某在行走过程中,宠物犬突然冲上来,一口咬伤了谭某的左小腿。
事后,谭某去医院检查,这次咬伤达到狂犬病三级暴露,属于风险等级较高的伤情。
为了彻底规避感染风险,谭某先后做了伤口清创处理、全程狂犬疫苗接种,还有后续消炎复查等一系列必要治疗,前前后后一共花费医疗费费4329.77元。
事故发生之后,谭某第一时间找到同小区的狗主人陈某协商赔偿,原本只是希望对方承担自己看病的合理开销,可陈某从一开始就态度消极,一口咬定对方提出的医疗费用太高,不愿意拿出一分钱进行赔付。
社区和派出所工作人员也多次从中调解,反复向陈某讲解文明养犬的规定以及伤人后的赔偿义务,让他承担责任。
但陈某始终不肯松口,就觉得钱太多,他就不想赔那么多。
无奈之下,受伤的谭某只能把陈某告上法院。
到了法庭庭审环节,陈某为了不赔偿可谓绞尽脑汁,他竟抛出了一个看似有理实则站不住脚的辩解理由。
他一口咬定当天可不是自己亲手牵着狗狗出门,牵狗的是还没有成年的女儿,既然实际牵狗人是未成年人,那么赔偿责任就该由孩子来承担,自己作为家长不用为此买单,也就是不用赔偿了。
陈某这个理由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
第一,狗的实际主人、实际管控人是这位家长陈某,他对自家宠物有终身管束义务,不管是谁牵出去,动物伤人的第一责任人都是饲养人。
第二,未成年孩子本身没有独立赔偿能力,孩子在外遛狗引发的所有侵权后果,依法全部由监护人(也就是孩子父母)兜底承担。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作为家长让没有足够管控能力的未成年人独自牵狗出门,本身就是监护失职,不能把自己管理不到位的锅甩给孩子,所以法院直接驳回了他的抗辩理由。
陈某这个做法就是纯粹想耍赖逃避赔偿,既不讲道理也不懂法律。
明明狗是他自己养的,没有上牌、出门不牵绳本身就违反养犬规定,咬伤路人已经是既定事实,他是无法逃避赔偿的。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里,受害者谭某只是在车库正常通行,没有任何过错。
因此,陈某作为狗的主人,哪怕是其女儿遛狗咬伤他人,他作为家长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一次性赔偿谭某5409.77元。
陈某作为一个父亲,不仅不想为自己违规养狗的行为买单,还试图拿年幼的女儿当挡箭牌,让一个孩子来背负经济赔偿和责任,亲情、道德和责任、担当都严重缺失,挺悲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