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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女子在电子厂干活,完工后去结工钱,工作人员说她属于试用工,没钱拿,女子认为

江西,女子在电子厂干活,完工后去结工钱,工作人员说她属于试用工,没钱拿,女子认为哪怕试用也得有工资,工作人员就说按2元一小时算,说完又反悔变成1元,还说女子只值1块钱,接下来的操作,更是让女子委屈。

这事最先是被一段现场录音传到网上的,声音里能听出女子当时既气又不知所措。她不是来闹事的,是正儿八经干满了工时,想拿属于自己的那份钱走人。

普通人打工图的就是个踏实,出多少力拿多少钱,这是最基本的规矩。可轮到她结账的时候,规矩突然就变了。

厂里的人先甩出"试用工"三个字,意思是干了也白干。女子当场没退让,反问一句:试用期就不算数了?这句话问得在理,也问出了很多打零工人的心声。

工作人员被问住了,改口说按小时给钱,2块钱一小时。这个价格本身就低得离谱,但对方连这个价都没打算认账,转头就砍到1块钱,还补了一句更伤人的话,说她就值1块钱一小时。这已经不是给不给钱的问题了,是拿人不当回事。

接下来的操作更让人窝火。厂里说要查她经手的产品,只要有一点磕碰就全算她的。这套路很多打短工的人都熟,故意挑毛病、找茬扣钱,最后一分钱不给还倒扣钱。

女子要证据,对方拿不出来,反倒质问她拿什么证明自己来上过班。这句话说出来,等于把举证责任全甩给了打工者,自己一点责任不担。

事情闹到网上之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去核实过,给出的说法是这名女工大概率属于暑假工,暑假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这句话乍一听像是给厂里开脱,但细琢磨会发现站不住脚,暑假工确实和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里关于合同、社保那部分的约束,但这不代表可以随便定价、想给多少给多少。

劳务关系照样受《民法典》里劳务合同相关条款保护,双方按约定或者市场合理标准结算报酬,1块钱一小时这种价格,明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线,本质上就是恶意压价。

再看试用期这个说法,如果女子确实签了劳动合同、属于正式用工关系,那《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写得很清楚,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更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厂里张口就是1块钱一小时,不管套用哪套规则,都过不了关。

这件事真正让人在意的,不是2块钱变1块钱这几毛钱的差距,而是那种随口定价、随口反悔、还敢当面贬低人的态度。工资多少能谈,但把人说得"只值一块钱",这已经是对劳动者人格的践踏。

很多小厂之所以敢这么干,吃准的就是打短工、暑假工的群体大多不懂法、嫌麻烦、不愿意较真,闹一闹也就算了。

这种心态恰恰是问题的根子。用工方越是拿捏这种心理,普通人越该反过来留个心眼。上班前口头说好的价钱最好留个聊天记录或者录音,干活过程留点考勤或者工作照片,真遇到扣钱耍赖,这些都是维权时管用的东西。劳动监察部门是可以介入劳务纠纷的,不是只管有劳动合同的正式工。

打工人挣钱不容易,靠的就是一分力气一分钱这点公道。厂子可以有自己的规矩,但规矩不能建立在欺负人不懂法的基础上。希望以后不管是暑假工还是试用工,干了活就有干活的钱,谁也别想拿一句"你算老几"糊弄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