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诚信!”贵州贵阳,男子凌晨打车将手机和现金遗落在出租车上,通过定位联系司机,主动提出给300元感谢费,司机竟直接拒绝。男子只好加价到500元依旧无果,无奈加到1000元,司机才同意归还物品。哪料,司机不愿当面交付,把手机和物品放在在超市让男子自己取。结局让人唏嘘。
7月中旬的凌晨,万先生深夜饮酒后,搭乘出租车返程。深夜意识恍惚,下车时粗心大意,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和部分现金全部遗落在了出租车上。
直到第二天,万先生清醒过后,他才发现随身财物全部丢失。
幸好手机可以定位,他顺利联系上了当晚的出租车司机,确认自己的物品确实落在了车上。
万先生为了顺利拿回私人物品,也出于对司机帮忙归还的感谢,第一时间主动提出,愿意支付300元作为辛苦酬劳。
正常来说,三百元的感谢费已经足够诚意,完全能够覆盖司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可让万先生没想到的是,司机直接拒绝了这个报价,没有任何回应,也不愿归还物品。
万先生无奈之下,只能主动加价,将感谢费涨到500元。
即便如此,司机依旧不为所动,始终没有松口同意归还失物。
万先生为了尽快拿回自己的手机和现金,避免造成更多麻烦,只能再次加价,直接将酬劳提高到是1000元。
直到这时,司机才终于答应帮忙归还物品。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即便谈妥了千元高额酬劳,这名司机的做法依旧十分敷衍,全程不愿和万先生当面交接。
通常法律只支持司机收取实际产生的必要成本,比如专程送回的油费、停车费等合理开支,几百上千元的高额感谢费不属于法定可索要费用。
然而,司机既没有主动送货上门,也没有约定就近地点碰面,只是简单将失物放在一处超市点位,随手录制一段视频告知万先生位置,让他自行跑腿取回物品。
万先生也是无可奈,他自己跑腿取回东西后,也按约足额支付了1000元费用给司机。
本案中,失主出于善意主动提出给感谢费,并非发布悬赏广告。司机三次被动抬价、不到1000元就拒不归还,属于变相要挟索要超额报酬,该行为法律并不保护。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费用与悬赏报酬 。
如果司机长期扣压物品拒不返还,还会构成侵占遗失物,不仅一分钱费用都拿不到,还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事看完心里堵得慌,善意本是自愿馈赠,不该被胁迫绑架。
乘客从始至终态度诚恳,主动提出支付感谢费,是发自内心的感恩。
但司机完全拿捏住失主急于找回财物的心理,步步抬价、被动倒逼,把举手之劳的善意,变成了漫天要价的交易。
万先生最后自愿支付1000元属于私下自愿履行的道德赠与,但不代表司机这种坐地起价的操作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