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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贵州贵阳,女子买11元菠萝蜜,付款101元,店家给她找零90元,女子

“冤不冤?”贵州贵阳,女子买11元菠萝蜜,付款101元,店家给她找零90元,女子发现其中一张50元像假钞,当场要求店家更换。不料,店家拒不承认,硬说女子拿假币恶意敲诈。双方发生争执,店家还报了警。最终结果让人哭笑不得。

7月下旬的某个上午,陈阿姨出门购买水果,在门店挑选了一份价格11元的菠萝蜜。没想到,出不去了。

因为,她付款时直接支付了101元现金,店家正常找补90元零钱,包含两张20元和一张50元纸币。

陈阿姨接过找零后,仔细看了一眼手里的50元纸币,立马察觉到不对劲。

这张纸币的质感粗糙,人物图案颜色发白,和正常人民币差别很明显,凭借日常使用经验,陈阿姨判断这是一张假币,当即礼貌提出想要更换一张真钞。

陈阿姨只想换钱,店家不承认假币是自己的,没想到直接引发了激烈争执。

原来,这家门店内部没有安装监控,没有任何视频画面可以还原现场情况,这也导致双方各执一词,谁都不肯让步。

店家态度十分强硬,完全不认可自己找了假币的说法,反而直接指责陈阿姨故意闹事,声称是陈阿姨自己携带假币上门,恶意掉包诬陷店家,属于敲诈行为,还主动报警,坚持要等民警到场处理。

很快辖区民警赶到现场,对争议的50元纸币进行专业核验,最终明确鉴定结果:这张50元的纸币确为假币。

事实摆在眼前,民警当即劝导店家,要求其重新给陈阿姨更换一张真的50元纸币,平息纠纷。

让人意外的是,即便有警方鉴定结果作证,店家依旧拒不配合,死活不肯退钱换钞。

店家始终坚持自己没有出错,认为警方只是单纯息事宁人、偏袒顾客,不愿承认自己找零失误的问题。

陈阿姨女儿说,母亲从付钱、找零钱,到发现钱像假的,和商家说换钱。店家是一直能看到母亲的,另外,母亲全程都在店里,怎么可能偷偷换钱、拿假币讹人?

再说,民警检查母亲随身物品,也没有发现有假币。

而且,店家没有任何证据,就随便怀疑、诬陷顾客,换谁能受得了。

后来,记者陪来到店里了解情况,店家还是坚持等警方调查结果。也不配合采访,只是说陈阿姨拿那张50元纸币有撕开,自己的没撕开。

没办法,民警只能再次赶到现场,重新帮双方调解。

据了解,陈阿姨整个交易过程完整闭环,全程没离开现场,完全可以确定这张假币就是店家找出来的。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1条,持有、使用、流通假币本身就是违规行为。

另外,这张假币只有50元,金额很低,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不用承担坐牢的处罚,但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旧可以对商家进行警告甚至罚款。

从普通消费交易来讲,商家找假币,相当于没完成正常的找零义务,属于交易出错,理所应当给顾客换一张真钱。

店家空口白牙说顾客掉包、敲诈,完全拿不出任何证据,根本站不住脚。

有人说,商家的问题大,人家陈阿姨从头到尾没有离开过,马上原地质疑。再说,如果陈阿姨有50的,她只需要给你50+1块,你退她40就行了,何苦给你100+1块?买这点钱的东西,有零钱她肯定给零钱了

这事最后在民警反复普法、摆事实讲道理后,店家才终于松口,把50元钱退给了陈阿姨。

除此之外,这件事里店家还有一个明显问题:店里没有监控,没有任何实质证据,却当众一口咬定顾客是故意拿假币上门敲诈。

这种凭空捏造负面说法、当众抹黑别人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按照《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名誉权,任何人都不能随便造谣、诋毁、污蔑别人。

店家这番无端指责,已经让陈阿姨受了委屈、心里难受、名声受影响。

从法律上来说,陈阿姨完全可以要求店家道歉、澄清误会,如果造成严重影响,还能索要精神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