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氛围感R]常规情形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及《民法典》规定,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属于无权处分,效力取决于受让方是否满足善意、对价合理、完成登记的善意取得三要件。同时司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受让方推定善意,由实际出资人举证对方恶意。若构成善意取得,受让方合法持股,实际出资人仅可向名义股东索赔;反之则处分无效,实际出资人可追回股权。
[太阳R]本文讨论针对实际出资人全程在场默许交易的特殊场景,路径分析如下:
其一排除常规无权处分规则,因实际出资人默许行为,构成默示授权,名义股东转股属于有权处分,交易为真实股权转让。
其二为易被忽略的代持关系变更,即交易仅更换名义持股人,股权实质权益、股东核心权利仍归实际出资人,无真实股权流转。
此外还存在表见代理特殊情形,若名义股东长期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知情默许,交易相对方可合理信赖其处分权限,转股行为对实际出资人有效。
[太阳R]司法审判秉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五大维度穿透审查界定交易性质。
一是交易对价,这是核心区分依据,合理对价且实际出资人收款退出,多认定为股权转让;零对价、象征性低价则多为代持主体变更。
二是真实合意,依托书面协议、聊天记录、资金流水、行权记录等证据,判断当事人真实意图是售股退出还是更换代持人。
三是受让方主观状态,核查其是否知晓代持关系、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严格审查善意取得三要件,否定恶意、低价交易的善意属性。
四是股东权利流转,根据交易后决策权、分红权等实际行使主体,判断股权实质权益是否转移。五是交易商业逻辑,区分真实股权买卖与股权架构调整、规避限制等代持变更安排。
[彩虹R]股权代持属于高风险商事安排,各方唯有固化书面合意、规范交易流程、厘清真实交易目的,才能防范股权权属争议,保障商事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