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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3岁半的幼童在早教绘本馆,和另外一位幼童,发生了无意识的打闹推搡,对方家长

上海,3岁半的幼童在早教绘本馆,和另外一位幼童,发生了无意识的打闹推搡,对方家长,就冲了进去,两次击打3岁半幼童的头部。孩子吓得大哭,奶奶气得发抖,还被对方指责,事后,对方就想用一句道歉,一本绘本,赔偿2000元了事。幼童父亲表示,绝不和解,这不是钱的事,必须给孩子一个公道。
 
黄先生真的太气愤了,三岁幼童间的无意识打闹推搡,怎么会上升到由大人来施暴,当时早教绘本馆的老师,为何不能拦住男子的冲撞,让这么可怕的事情发生了。
 
这件事的起因本就是两个幼童之间的无意识打闹,这么小的孩子,是非观念,对错观念,善恶观念,都还没有形成,发生这样的事情,本就是一件小事。
 
当时黄先生的儿子,是跟随着奶奶去早教绘本馆的。
 
来这里的孩子,都是三岁左右的孩子,这么小的孩子,其实他们是没有课堂纪律的意识的,孩童之间,磕磕碰碰,吵吵闹闹,那是很正常的,起码在正常的父母眼里,孩子们之间无意识的打闹推搡,并非有恶意。
 
可偏偏就是这么小的事情,对方的父亲,暴怒了,他闯入了教室,对着黄先生的儿子,就进行殴打,两次都是击打孩子的头部。
 
可怜的孩子,他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就被一个陌生的大人给打了,他愣了几秒,才哇的一声哭了出来,他吓坏了。
 
孩子的奶奶,更是气得发抖,自己的孙子就在自己眼前,被一个陌生男子给打了,作为孩子的奶奶,孩子就在自己的视线跟前,她却不能保护孩子。她很是心痛,她气得跑了过来,大声质问男子,为何要打孩子。
 
结果男子还理所当然地指责孩子的奶奶,没有教育好孩子,让孩子随意动手打别人。
 
看着对方凶巴巴的样子,孩子的奶奶也吓得一时不知所措,她本来就有高血压,当时她只感觉自己血压都飙升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黄先生当然不会就此不了了之,当天晚上,他就报了警。
 
在黄先生看来,这本来就是孩子之间的事情,孩子之间发生这样的事情,就没有谁对谁错的,就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无意识的打闹而已。
 
可这个男子,却因为孩子之间的打闹推搡,上来就殴打黄先生的儿子,并且殴打的是头部。
 
三岁半的孩子,被一个成年男子殴打头部,这是多么危险的一件事情,先不说这件事情会给孩子造成怎样的人身伤害,单单心理创伤,就会成为孩子一辈子的心理阴影。
 
遇到这样的事情,黄先生报了警,就是想替儿子讨一个公道。不料男子轻飘飘地来了一句,说愿意当面给孩子道歉,并且赠送一本绘本,还愿意赔偿2000元。
 
这是钱的事情吗?
 
这不是钱的问题,一个三岁半的孩童,头部被成年人击打两次,是否会对孩子的头部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这还得通过鉴定才知道,如果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这就不是2000元的事情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就想用一句道歉,一本绘本,来抹平孩子的心理创伤,这也是远远不够的,发生这样的事情,孩子可能需要用一辈子来抚平内心的创伤。
 
所以黄先生决定,必须得追究到底,他必须得为孩子讨回一个公道,他绝不和解。
 
发生这样的事情,除了追究男子的责任之外,其实黄先生还可以追究早教绘本馆的责任,孩子是在早教绘本馆遭遇这样的事情的。
 
如果早教绘本馆不允许任何不相关的人进入教室,男子也不可能轻易闯入教室,对孩子施暴。
 
发生这样的事情,早教绘本馆也要承担责任,如果他们继续允许陌生人或者不相关的人进入教室,那孩子安全谁来负责。
 
黄先生的儿子被男子殴打了,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作为孩子的父亲,当然要追究到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孩子的伤是轻微伤,男子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男子的行为如果造成孩子受到人身损害,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人身损害可以恢复,但心理创伤却难以治愈,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黄先生可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生这样的事情,其实最大的伤害就是精神损害,只有追究到底才能替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孩子是在早教绘本馆发生这样的事情的,那么这个早教机构也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他们不允许不相关的人出现在教室,这种事情是可以避免的。
 
那么你对这件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 新快报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