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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身为一所大学的一把手,龙献忠被双开了,他不但卖官经商,串供藏赃,还顶风违纪

湖南,身为一所大学的一把手,龙献忠被双开了,他不但卖官经商,串供藏赃,还顶风违纪,十八大后还不收手,身为一所大学的党委书记,他的权利到底有多大?

龙献忠身为高校的党委书记,他能力过人,高情商,高学历,管理能力突出。

他的学历和学术天赋都是顶尖的,更是业内稀缺的高端学者,身为高校党委书记,他的顶层规划能力非常强,他懂办学,懂得如何把高校建设得更好。

过人的能力,让他的仕途一路顺风顺水,他擅长把握政策,获得高校组织的认可。

正是这么一个高光和成就围绕的人物,他深耕教育,廉洁办学,如此清廉的一个人,却瞒天过海,利用自己的权力,为所欲为。

暗地里,他没有一心把心思放在教育事业上,将高校办得更好更强,他没有强大的思想理念,他违背初心,一心只想用自己的权力,为自己谋利。

他被立案审查调查后,他居然串供藏赃,还刻意对抗审查,他应当罪加一等。

落马之后的他以为,只要自己瞒得住,藏得深,全力对抗审查,这样就可以能蒙蒙混过关。

可是纸是包不住火的,心存这样的侥幸心理,反而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他明明已经有违规违纪的行为了,他已经被官方通报,他就应该配合调查,他对抗组织审查,这是明知故犯,反而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作为高校的一把手,他认为很多事情由他说了算,他违反民主集中制,在他眼里,晋升不用靠能力,不用靠实成绩。

在职工录用,岗位调整上面,只要有人送他人情,有人给他送礼,有人托关系,他就可以收钱办事,以权谋私。

他如此大搞“一言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损害公平,他如此搞权力垄断式的腐败,怎能不寒了大家的心。

作为高校的一把手,身在教书育人的地方,多少学子以为自己处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如此一把手,又怎能带领好一所高校的发展。

作为高校的一把手,他还从事盈利活动,私下持股经商。

作为一名党政干部,高校的公职人员,他有别人没有的信息差,更是有别人没有的人脉资源。

他明明知道他不可以经商办企业,却私下参股,为自己盈利谋利。

他一边拿着国家的俸禄,一边利用职权信息差,用自己的人脉,偷偷赚大钱,这就是典型的廉洁塌房。

作为一名高校一把手,党政干部,一旦他动了经商的念头,一旦从事盈利活动,他就可以利用职权便利,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给自己提供便利的条件,如此一来,他便可以非法收受大额财物。

作为高校的一把手,他掌控着人事晋升,只要钱到位,他人的要求便可以得到满足,这就造成了能人不能任职,非常不利于高校的发展。

他不但卖官收钱,对于高校的建设,他还帮商人承揽工程,如此一来,高校的建设没有质量可言。

更加让人为之一震的,就是他在十八大后仍然不收敛,还敢大肆敛财,其实他不是不知道,顶风贪腐,后果有多么的严重,他只是长期顶风违纪,早已天不怕地不怕。

可是他终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反腐高压了这么多年,他还敢如此肆无忌惮,他终究要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

他被开除党籍处分了,他被开除公职处分了,他的违法违纪所得已经被收缴了,接下来他将接受司法的审判。

他对抗组织审查,这是罪加一等的行为。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3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串供、伪造或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检举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是违规用人。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重大决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他卖官收钱,已经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6条规定:在干部录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给予相应处分。

身为高校的一把手,他还违规经商,他已经触碰了红线。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3条规定:禁止党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营利活动。

他十八大后还不收敛,他将会面临顶格处分。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列为重点查处对象;第二十条将此列为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接下来他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那么你对他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