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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夫妻俩带着2岁的女儿,到江中的栈道上散步,结果在栈道上,有一处宽10公

广东广州,夫妻俩带着2岁的女儿,到江中的栈道上散步,结果在栈道上,有一处宽10公分左右的破损处,孩子踩空坠江,一下子不见了,母亲吓得浑身发抖,父亲第一时间跳进江中救女儿,夺命栈道,实在太可怕了!
 
范女士一家人吃过晚餐,就想出去散散步,孩子只有两岁,也喜欢人多热闹的地方。
 
天气炎热,范女士和丈夫就想着,带孩子到比较凉快的地方,思来想去,他们决定把孩子带到一条江上的栈道上散步。
 
栈道底下,是奔流不息的江水,没有了阳光的照射,江水溅起的浪花,瞬间给人们带来了夏日的清爽。
 
范女士一家人来到这里,也瞬间感觉清爽了许多,江上,栈道上散步的人,人来人往,范女士和丈夫带着女儿上了栈道。
 
他们本想着,在这里散步,孩子领略江中风景,让女儿愉快地玩耍。
 
两岁的孩子,身边有爸爸妈妈保护着,她撒开小腿,就在爸爸妈妈的身边转悠着。
 
栈道上是有围栏的,孩子也还小,翻不过围栏,范女士和丈夫觉得孩子在栈道上是安全的,他们并没有过多的担心,他们让女儿在栈道上尽情撒欢。
 
就在一家人愉快的散步中,突然,孩子踩到了一个栈道的破损处,孩子一下子就消失在范女士眼前。
 
范女士眼睁睁地看着孩子消失在自己眼前,她本能地想去抓孩子的双手,可孩子的双手一会儿就消失在江中。
 
范女士吓坏了,孩子一下子不见了,她吓得不知所措,就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范女士的丈夫“扑通”的一声跳进了水中,去救女儿了。
 
看着丈夫也跳进了江中,范女士更加着急了,害怕丈夫也会遭遇不测。
 
所幸的是,范女士的丈夫顺利把女儿救了起来,看着丈夫和女儿,终于从水中冒出来,她还能看到丈夫和女儿那惊吓的表情,她终于松了一口气。
 
父女俩暂时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是他们在水中站了大概20分钟之后,救援队才到,才把他们救上来。
 
事情发生之后,一家人至今依然心有余悸,想起此事,就觉得非常的害怕。
 
自从发生这件事情,父女俩受伤倒不是特别严重,只是孩子喝了江水之后,出现了拉肚子的情况,这倒不是特别严重的事情。
 
最严重的影响是,孩子每天晚上都会被惊醒,然后哇哇大哭,这件事成了孩子的阴影,也成了夫妻俩难以释怀的事情。
 
说起这条栈道,其实它的安全隐患早就出现了,之前范女士一家人在这里散步,其实就发现了有破损的情况,只是那次他们来散步,安然无恙地回家了,所以并没有觉得栈道有破损,有什么问题。
 
直到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范女士才知道,栈道上有破损,是多么危险的一件事情,更加让她不可思议的是,评论区上有人说,这条栈道上其实在9年前就有破损的情况了。
 
这条栈道才建成10余年,9年前就出现破损的情况,真是太可怕了。
 
她的女儿坠落的地方,破损面积宽10公分,一个孩子是很容易踩空坠江的。
 
一旦发生坠江,救援不及时,真的会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
 
其实在她女儿坠江的那一刻,如果她丈夫没有跳下江去救孩子,孩子可能真的没命了。
 
这件事真的成了他们一家人的阴影。
 
发生这样的事情,真的让人感到后怕,栈道上,来来往往的人那么多,一旦有破损,别说是孩子,大人都有可能会发生坠江的情况,这真的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工作人员说,栈道是会不定期出现破损的,他们也多次组织维修。
 
出现这种情况之后,他们也安排了应急队伍将所有的破损处补完了。
 
江上的栈道属于公共场所,管理者是有责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栈道上出现破损,管理者有义务消除危险,进行救助,并且及时维修破损隐患,或者设置警示。
 
范女士的女儿从栈道破损处坠江,管理者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管理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赔偿人身损害。
 
不过发生这样的事情,监护人也有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岁大的幼童,本来就没有风险识别能力,需要监护人贴心看护,范女士和丈夫没有手牵着女儿的手,导致孩子遇到了危险,他们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那么你对范女士遇到的这件事有何看法?来源:滨州传媒网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