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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上司贪恋女下属的美色,出差期间,故意支走了同行的男同事,男子就带着女子

上海,一男上司贪恋女下属的美色,出差期间,故意支走了同行的男同事,男子就带着女子去酒店里开房,本来是各自开的房间,男子说喝醉了说需要女下属搀扶,进入男子房间后,男子就开始展现本性,对女子进行搂抱、还存在亲亲的行为。女子吓得不轻,幸亏找了个借口逃离出去。

(上观新闻,7月27日报道。)

一男子杨某在上海的一家公司担任高管,签订的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入职之后,因为工作出色,被提升为资深的管理者,管理着多名下属。

其中,就包含一位女下属高某、男下属李某。事发这一天,杨某、高某、李某一起去杭州出差。

女同事高某长相高挑、肤白貌美,要说杨某早就暗搓搓的想要靠近高某了,甚至还有不轨的想法。

事发这一天,开完会之后,到了晚上,男上司杨某就提出,想要带着几个人去聚餐、喝酒。

就在吃饭喝酒的时候,杨某就一直盯着高某看,眼睛眼神拉丝。

之后杨某越喝越兴奋,喝的也是越来越多,之后就喝高了。

聚完餐之后,杨某因为大量的喝酒,醉醺醺的,一意识也是非常的模糊,走路也不稳。

随后三个人就准备一同打车回到酒店去开房,晚上了就在酒店里休息,第二天再赶路回上海。

要说杨某喝高了,但是他脑子其实很清楚,他故意给男同事李某发了信息,让他等下提前下车,他这边有事情要跟高某单独的沟通。

李某接到指令之后,也就照做了,随后就下车了。

车内就剩下杨某跟高某了,杨某表示,等下到了酒店,可能行动不稳,需要高某帮忙搀扶一下,让她送自己进入房间。

高某也很单纯,全程就搀扶着杨某,并且将他送到了酒店的房间里。

杨某眼看着高某也进来了,当下就展现出自己的本性,想要朝高某扑去,迫不及待的就要产生肢体的接触。

高某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呢,就看到杨某开始搂抱自己,并且用身体跟自己接触,之后还想要亲一下自己。

高某非常害怕,立刻就推开杨某,可是杨某还是在不断的纠缠。

后来高某灵机一动,说自己喊了外送的订单,需要出去取一下,借此机会,高某才逃离了杨某的房间。

事发这一晚,高某并没有打电话报个警,但是第二天一早,她就立刻跟公司这边举报,说自己遭到了男同事杨某的滋扰。

随后公司就开始对杨某展开了侦查、谈话,全程也有录音跟谈话笔录。

杨某自己则表示:当时就是喝多了,啥事情也想不起来了,就看到女同事送自己,内心有些窃喜,甚至有些兴奋,这才做出了不大合适的事情。

如此看来,证据确凿,杨某的行为已经违法,公司根据管理条例,确定跟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下发了通知书。

杨某却不答应,认为公司是违法辞退,就提出了劳动仲裁,仲裁部门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请求,杨某还是不服气,提出了上诉。

一审之后,也认定杨某违法、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非常具有法律依据,驳回杨某全部诉请。

阳某不服气,继续上诉,要求公司支付解约赔偿金55.3万元。

二审之后,认定杨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职场滋扰,之后公司也是按照流程调查、辞退,公司的做法合法有依据。

最后二审也驳回了杨某的诉求,维持原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强行违背妇女意愿发生肢体滋扰、猥亵,依法要面临治安管理处罚,可处以5-10日行政拘留。

如果当时女同事立刻就报个警处理,这位男子还需要面临治安处罚,依法要承担治安拘留。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禁止任何肢体接触类型的滋扰,员工滋扰属于法定的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根据固定的证据链,男下属的信息证据、女下属的举报笔录、酒店的监控等,均可以作为男子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司合理解约,可见符合规章制度的流程规范。另外,职场滋扰不仅违法,也违背了职场的基本良俗,违反了劳动记录,相关部门在判定的时候,会认可公司的解除权。

信源: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