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张大姐的房子卖了195万,可她不帮买家担保,对方就无法全款,只能首付50万。最后,张大姐愿意担保,买方找来出资方,借了200万,付清了张大姐的房款。说好等房产证办下来后,张大姐担保的法律效力就结束。可后来买家还有43万未付给出资方,人也找不到了,最后出资方就把张大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她来支付这笔费用。张大姐也联系不上买方,后来联系上了买方的父亲,对方也说自己联系不上儿子,僵持都快一年了,现在张大姐走投无路,悔不当初。
张大姐在金华有一套房子,面积有170平方,她想把这套房子变现,因此在2024年的上半年就挂牌出售。
这个面积和位置都挺吸引人的,很快,一位20多岁的小伙子就看上了,中介也在其中协调。
最后,价格定格在195万。
可事情出现了反转,最开始小伙子说的是全款,只有全款,张大姐才会以195万卖给对方。
可到了最后,小伙子却只有50万,张大姐自然不愿意出售。
但中介好不容易遇上了买家,极力撮合张大姐退步,但张大姐还是一句话,必须全款。
小伙子也确实喜欢这里,他最后想出了一个办法:不是有借贷公司吗?我就只缺一个担保人,如果张大姐愿意帮自己担保,把钱借出来后就能全款购房。
张大姐和丈夫商量了一番,觉得还是有风险。
不过小伙子称,只要房产证一过户到他的名下,担保的效力就直接取消。
后来一段时间也没遇到合适的买家,张大姐又急于出手变现,又觉得房产证没有过户时,房子属于自己,一旦过户,担保效力又直接取消,这种方案也可行。
很快,小伙子就找到了第三方的杜总,三方为此写了一份协议:杜总借款200万给小伙子,担保人是张大姐的丈夫。
就这样,小伙子以195万全款买下这套房子。
很快,2024年8月底,房子就过户成功,小伙子也微信联系张大姐,说房产证已经拿到。
之前两人写了一份补充协议,也就是拿到房产证后担保的法律效力就取消,但这份补充协议,杜总并没有参与其中。
张大姐看到小伙子告诉自己,担保效力已经消失了,她也就放心了,认为这笔交易已经完成。
小伙子向杜总借了200万,也还了一部分,但始终还有43万未归还。
杜总找不到小伙子,不清楚对方的情况,所以他只能找到张大姐夫妇。
因为这份补充协议杜总并没有参与,而三方协议上写明张大姐丈夫是担保人,所以小伙子拒不还钱时,杜总有权向张大姐夫妇追责。
张大姐拿出补充协议,白纸黑字写明房产证过户后,他们担保的法律效力就已消失,所以认为杜总不应该来找他们,应当去找小伙子,此事与他们毫无关系。
杜总也毫不客气,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大姐夫妇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小伙子归还43万4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张大姐夫妇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也就是小伙子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张大姐夫妇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下来了,但小伙子依然没有归还这笔钱。寝食难安的张大姐,又找到小伙子的父亲。
对方也很为难,说自己不是不愿意帮,而是自身生活压力很大,再加上整件事情他并没有参与,儿子事前也没有和他说明缘由,只能等找到儿子问清楚后再做决定。
很多人疑惑:张大姐和买家白纸黑字签了协议,过户就免除担保责任,为什么法院不认?
但担保的解除,债务人和担保人说了不算,唯有债权人说了算。
私下双方的免责约定,只是自我安慰的内部协议,对债权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依附于债权人的主债务存在。
当初的三方借款担保协议,合法有效、签字真实。
而后续那张“过户免担保”的补充协议,债权人全程未参与、未签字、未追认。
在法律层面,这份协议对外无效,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法定责任。
还有,任何想要变更、解除担保责任的约定,必须经过债权人书面同意。
买家和张大姐私下的约定,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单方合意,撼动不了原始的担保效力。
张大姐最大的误区:误以为房屋交易完成、房产证过户,担保责任就自动终结。
法律从没有“交易结束、担保自动失效”的规定。
签字担保的那一刻起,责任就已经法定锁定。
不会因为你的主观认知消失,不会因为对方的口头承诺作废。
为什么法院判决张大姐夫妇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签字属实、担保属实、免责约定对外无效。
法律只认白纸黑字的合规合同,不认人情、不信承诺、不看委屈。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1818黄金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