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男子养了多年的狗丢了,发布悬赏:找到狗重谢50万元!可是在和拾狗者交接时,男子却耍赖不提赏金感谢的事,还倒打一耙,说“被人抱走了,不想还,狗压根没出小区”。拾狗者发现男子造谣,直接提起诉讼,要求男子支付悬赏报酬。这下男子可傻眼了!
事情得从2026年2月说起,信阳的小刘养了好些年的宠物犬在公园附近走丢了。狗丢了,他急得不行,线上线下到处发寻狗启事,有一回在抖音上发了条视频,直接喊出“50万悬赏”。也是同一天,小赵在户外捡到了这只狗,原地等了好久也没见有人来找,就把狗带回家照看着,还拍了照片发到网上,想帮狗找到主人。
后来通过一个中间人牵线,小刘联系上了小赵,当时正好赶上春节,小赵已经回周口老家了,就说等假期结束返程了再把狗送回去,可小刘实在等不了,非要亲自去周口接狗,小赵就把地址告诉了他。
两人见了面,却闹得很不愉快,小赵说小刘连狗的权属证明都没带,说的丢失时间也对不上,没法确认他就是狗的真正主人。小刘那边则咬定,是小赵想要钱才不肯把狗交出来。吵来吵去没个结果,小刘报了警,警察出面调解,狗总算是回到了小刘手里,小赵的家人提了一下代养狗这些天的开销,小刘当场给了500块钱。虽然闹得不太愉快,但小赵觉得事情到这里也算结束了。
没想到狗接回去之后,小刘在自己那条寻狗的视频下面回复网友,说什么“被人抱走了,不想还”“狗没跑出小区,不想深究”之类的话。小赵看到这些评论气坏了,自己好心捡到狗、照顾狗、找主人,到头来被说成是故意扣着狗不还,他一纸诉状把小刘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悬赏报酬5000元,另外再赔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信阳市光山县法院文殊法庭审理了这个案子,承办法官陈义把双方所有的聊天记录、警方的接处警记录、监控说明、网上的评论截图、寻狗启事这些材料翻了个遍,一条一条核实。法官认为,小刘公开发布寻狗启事并承诺给报酬,这在法律上属于有效的悬赏广告,不是随便说说的口头承诺,是有法律效力的。
小赵捡到狗、妥善照顾、最后交还给了失主,完成了悬赏广告里要求的全部义务,虽然小刘当初喊的是50万,但小赵没有主张那个数,只要求5000块钱,这是他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小刘之前已经给过的500元代养费,要从这笔钱里扣掉。
至于小赵说的名誉权被侵犯,法院也查了,结合警方的调查情况,小赵在确认狗的主人之后就很配合地完成了交接,并没有拿钱作为还狗的条件。他一直在主动发布找主人的信息,春节回老家也是正常安排,没有证据说他想把狗藏起来不还。
小刘在网上说的那些话确实不太妥当,超出了客观陈述事实的边界,但他没有暴露小赵的姓名、住址这些个人信息,言论造成的影响还没达到法律上认定的“名誉严重受损”的程度。所以法院没有认定小刘构成名誉权侵权。
最后法院判下来,小刘要付给小赵悬赏报酬4500块钱,判决之后小刘把钱老老实实给了,案子算是了结了。
这事看着荒唐,可真要说起来,悬赏寻物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有人丢了东西急得团团转,什么承诺都敢往外说,可等东西真找回来了,又觉得掏钱肉疼,开始想方设法赖账。可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其实很清楚,悬赏广告不是说句玩笑话就过去了,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写得明明白白,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也就是说,你既然把话放出去了,就得认账。
其实类似的案子以前也有过,2009年河南禹州有个姓王的把笔记本电脑落在了快餐店,被一个姓严的人捡到了,王某登报悬赏2000元找电脑,严某看到启事后把电脑送了回去,王某拿到电脑后却不肯给钱。
还有湖北十堰的一个人丢了东西发悬赏,找回之后也反悔了,最后还是被法院判了按承诺支付报酬。这些案子说到底都是一个道理,悬赏广告不是闹着玩的,说出去的话是要算数的。
小赵的做法也值得琢磨,他明明可以主张那50万,却只要求了5000块钱,算是给不讲信用的人上了一课。法院判下来之后,小刘老老实实把钱给了,可这事给所有人的提醒都在那儿摆着,做人得讲诚信,话不能乱说,说了就得算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