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女子1岁半的女儿在沙发上熟睡,大人不在身边,隔壁3岁男孩偷偷闯入,他趁女婴熟睡下狠手,9次用被褥捂住女婴的头部,事后女子翻看监控,看到惊魂一幕,吓得浑身发冷,她内心久久无法平静。
李女士把一岁半的女儿哄睡着之后,就把孩子放在沙发上,平时孩子睡着,都是很安静的,也不会乱动,她把孩子放在沙发上睡觉,她很放心,就上楼忙自己的事情了。
楼下就剩女婴一个人在熟睡,这时偷偷跑进来一个小男孩,那是隔壁店的孩子,只有三岁。
男孩跑进来之后,四处张望,看到没有大人,就来到女婴身边。
这么小的孩子,在正常的情况下,看到比自己更小的孩子在睡觉,可能就无趣地走了,或者也只会自己玩自己的。
偏偏这个小男孩看到身边没有大人,小女婴又熟睡了,他没有离去,他站在女婴身边,注视着女婴。
紧接着,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这个男孩居然拿起身边的被褥,然后捂住了女婴的口鼻。
小女婴虽然在熟睡,但她感到不舒服,还是知道把被褥推开,而这个小男孩不知道有什么心思,看到被褥被推开之后,他又拿被褥女婴的口鼻。
当时,不知道这个小男孩是觉得女婴在跟他玩,还是小男孩觉得这样子好玩,也很有可能是,他本能地要去这么做。
反正他把被褥捂住女婴的口鼻,女婴下意识地推开之后,又被他重新拿被褥捂住口鼻。
如此反复,小男孩先后9次,拿被褥捂住了女婴的口鼻,直到女婴被憋醒,她哇的一声哭了出来,楼上的李女士,才听到了楼下的动静。
她以为是女儿睡醒了,她赶紧下楼,因为女儿是在沙发上睡着,她也怕女儿掉到地上。
她赶下来的时候,看到一个小男孩跑出她家,李女士一看是隔壁店的小男孩,倒也没有太在意。
直到她来到女儿跟前,发现女儿枕头上有被褥,她才觉得事情不对劲,这才赶紧查监控。
结果当她看到监控里的那一幕,她吓得背后发凉,小男孩的行为,让她感到细思极恐。
她从来没想过,小男孩会这么坏,也不知道这个小男孩到底从哪里学的,还知道用被褥捂住别人的口鼻,这行为实在太可怕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幸好李女士的女儿懂得反抗,把被褥推开,小男孩或许也没有很大的力气,就算下狠手,不能把她的女儿捂得很紧,女儿被憋醒之后,也懂得大声哭出来,李女士也及时下来,这才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但是如果是更小的婴儿,两三个月的那种, 要是遇到这样的事情,恐怕后果不堪设想,孩子真的有可能会没命的。
发生这样的事情,李女士当然不能轻视,不能以孩子小为借口,就这么不了了之,发生这样的事情,这还真不是一件小事。
这件事不能因为孩子还小,就认为是孩子的无意行为,相反发生这样的事,如果三岁男孩没有受到正确的引导,将来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这么小的孩子,一旦他从这种事情中获得满足或者成就感,他的潜意识里会认为这是一件对的事情,是一件让他获得成就感的事情,三岁看老,这对他的长大,一定是不利的。
她赶紧将这件事情告知了小男孩的父母,还好小孩的父母也意识到了这件事的严重性,他们表示会对孩子展开教育。
发生这样的事情,李女士的女儿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李女士也很难要求小男孩的父母进行赔偿,毕竟小男孩确实只有三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他的行为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意识的行为,所以如果小男孩的行为没有给女婴造成任何的人身损害,李女士真的难向小男孩的家长追责。
三岁的男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他不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他的父母需要为他的行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是要进行赔偿的。
在本事件中,即使女婴没有受到人身损害,李女士依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生这样的事情,幸好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男孩的父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与此同时,李女士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她不应该留一岁半的孩子在沙发上睡觉,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
那么你对这个小男孩的行为有何看法呢?来源:潮新闻 2026.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