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R]报案、控告:依法有效中断时效
针对同一侵权、欠款基础事实向公/检机关报案、控告的行为,当然属于法定的民事权利主张行为,可触发时效中断。但对于维权事实的关联性边界,笔者认为,实务中无需苛求权利人在报案、控告材料中单独、明确标注“主张民事权利”。只要该维权行为本质是为了挽回自身财产损失、保护固有民事权益,即可从行为本身推定出权利人请求司法机关保护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依法应当认定产生时效中断效果。
(2018)渝05民终449号
[清单R]XF等行政机关维权:
原则上不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司法裁判口径统一:XF维权仅为特殊例外情形可认定时效中断,常规情形下不具备时效中断效力。
仅在司法、仲裁等法定救济渠道完全闭塞、当事人无其他合法维权途径时,XF行为可例外认定中断时效
(2020)黑民申2969号
[太阳R]争议焦点二:诉讼中单纯抗辩行为的时效中断效力
观点一:诉讼中明确的抵销抗辩,可中断时效依据《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时效中断效力,无需另行提起反诉即可产生中断效果。
(2019)沪02民终8123号
观点二:单纯口头提及、模糊抗辩,不中断时效时效中断的核心前提是权利人作出明确、具体的权利主张意思表示。若当事人仅泛泛提及对方违约、拖延履约,未在答辩意见、反诉请求中明确提出抵销债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等具体诉求,不属于法定的“提出权利请求”“主张抵销”,无法产生时效中断效力。(2023)最高法民申2780号
笔者更认同观点一。第一,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起诉具有同等时效中断效力,条文并未限定必须以反诉为载体。被告于答辩、庭审中以抗辩形式提出抵销,已清晰表达行使债权的意愿,契合时效制度督促行权、稳定交易秩序的立法本意。
第二,强制要求另行反诉会加重当事人诉累,违背诉讼经济原则。
第三,(2023)最高法民申2780号裁判逻辑可反向佐证:该案未认定时效中断,根源是仅提及违约事实,并未明确提出抵销请求。可见判断核心是是否作出明确的抵销主张,而非是否提起反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