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为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特意安装摄像头偷拍女邻居,成功破解门锁密码,悄悄闯入室内,还安装微型摄像头在玩偶里,持续偷看女子隐私。女子搞卫生时发现柜顶玩偶手感异常,一摸才发现是个连着充电宝的摄像头,吓得魂不守舍,个人生活全部被人偷看了,但不知是谁搞的,就用手机拍下现场画面,拿着证据去报案......
张女士为了方便上班,独自一人租房居住,早出晚归,所住房子是个一居室,大门是密码锁,平时进出只要按手势数字,就能打开,也就是现在流行的智能锁。
男子顾某是张女士的邻居,两个人的房屋门离得很近,顾某发现张女士一个人独居,怀着不不良喜好,总想看看人家的私生活,于是就在想办法。
2025年10月,顾某买了一个摄像头,安装在自家门口,有意把方向对准张女士的大门,以便查看她开门按密码锁的手势。
之后,经过连续几天的观察,顾某掌握了张女士的出行时间和作息时间,仔细地盯着她滑动九宫格密码时的手指轨迹,再反复推算,终于获得了入户密码。
别人解锁是为了偷贵重物品,顾某恰恰相反,他不爱财,专门搞“窥探”,只想看看女人的室内生活画面......
2025年11月,一天张女士外出不在家,顾某趁机打开密码锁,第一次悄悄地跑进室内,对里面的物品不感兴趣,却把携带的网购摄像头和充电宝藏进张女士卧室柜顶的玩偶里面,为偷拍做好了准备。
因为充电宝也得充电,所以顾某之后经常趁张女士外出闯入室内,更换电池,多次调整拍摄角度,以保证自己能够持续查看对方的全部私人生活画面。
2026年3月,张女士正在搞卫生,把各个地方都打算弄干净,包括桌子衣柜,挪柜子顶部玩偶的时候,发现玩偶的手感异常,有些沉甸甸的样子,平时没有这么重。
张女士停了下来,想看看是怎么回事,拿起玩偶仔细检查了一下,突然发现里面有一个小摄像头和充电宝,充电宝还有三根电呢!
见状,张女士吓了一跳,瞬间慌了神,本能地想到肯定有人私闯屋内偷拍,于是保留了现场,用手机拍了证据,然后离开屋子,直接跑去报案。
民警过来后,小摄像头和充电宝又被顾某取走了,准备销毁证据。
观察了一下,民警发现一个可疑细节,就是隔壁住户顾某门口的摄像头,立马联系顾某,顾某也没有逃,规规矩矩地过来了。
面对民警的询问,顾某也不隐瞒,承认是自己干的,还交代了自己的整个作案过程,但他没想到自己这样做是违法的。
最终,顾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民法典》 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刺探、侵扰。
顾某安装家门口的监控,故意对着张女士的门,拍摄人家入户全过程,刻意记录解锁轨迹窃取密码,已经属于非法刺探隐私、侵害相邻权。
作为受害人,张女士可以主张顾某拆除监控、删除录像、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顾某无任何合法授权、未经屋主同意,靠窃取密码主动开门进入,而且多次侵入,反复上门更换充电宝、调摄像头,构成司法认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从主观上看,顾某是故意的,动机为猎奇偷窥,有持续、主动侵害意图,不属于误入。
顾某发现罪行暴露后,主动返回现场,销毁物证,属于事后毁灭证据,体现主观恶性大、无悔罪态度,应从重考量,由于没有传播,也没偷盗财物,所以最终判处7个月实刑。
《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规定: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本罪,如传播、牟利、致被害人精神崩溃等。
如果顾某将拍摄的私人生活画面外传,或者获取牟利,就会触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量刑可加重到三年有期徒刑。
不管怎么说,不偷东西,只偷窥,即便只是猎奇、无牟利、无对外传播,只要非法侵入住宅实施侵害,依然构成犯罪,都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潇湘晨报·晨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