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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一男子嫌楼下吵闹,就放鞭炮来对抗,炸得路人无辜受伤,一下子把祸闯大了!

四川乐山,一男子嫌楼下吵闹,就放鞭炮来对抗,炸得路人无辜受伤,一下子把祸闯大了!大晚上的凌晨,小区楼下夜宵店人群扎堆吃喝,连说带笑,却让12楼的男子听见了,男子喝酒后,为了制止楼下噪音,就点燃了一鞭炮,扔了下去。一声巨响传来,路过的女子被烫伤了,有人报警,民警发现是12楼住户男子干的......

2026年7月19日凌晨,王某住在临街的小区12楼,晚上喝了些酒,想早早休息,没想到楼下夜宵店的喧哗声太大,吵得自己没法睡觉。

喝过酒,再听见外面的声音,王某感觉心情更加烦躁,心里琢磨着如何治治这帮人群,让他们消停一下,不要再扰民了!

突然,他灵机一动,想出了一个小妙招,发现自己屋子里面有鞭炮,何不用来吓唬一下他们,炮声大,完全可以引起他们的注意!

说干就干,王某拿起鞭炮,再用打火机点了一下,看见点燃了鞭炮,随后就从12楼往地面上抛了出去......

“噼里啪啦”一声巨响,惊动了楼下吃夜宵的人群,也吵醒了小区的其他业主,人们纷纷看是怎么回事?

许多人开始围观,发现鞭炮的火苗乱窜,火光冲天,吓得人们赶紧躲闪,但有一个过路的女子被火花烫伤了,也差点吓晕!

事实上,王某主要针对的是楼下吃夜宵的人群,因为这些人吵到了他,而过路女子并没有制造噪音,却无故受伤,太倒霉了!

现场有人发现事情不妙,连忙报警,说有人从高空抛鞭炮,把过路的人给弄伤了。

民警接到消息,立即赶过来,仔细排查,终于找到肇事者,原来是小区临街12楼的住户王某惹的祸。

推开王某的门,一股酒味,还有烟花味,民警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他说楼下的夜宵店人群太吵,把自己搞得无法入睡,才采用鞭炮的巨大响声提醒对方,目的是让他们消停些,不要制造噪音。

民警听完后,哭笑不得,告诉王某,动机是对的,但是做法是错误的,楼下的过路人都被炸伤了,这样做实属违法,于就将他带走,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

从整个事件来看,本来就是一个邻里之间引发的噪音扰民纠纷,王某完全可以先下楼协商,或者打物管电话投诉,解决问题的方式很多,却偏偏走了这条极端的路。

毫无疑问,王某在凌晨放鞭炮,深夜把小区业主弄醒,还把一行人弄伤,其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必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别人的错不能成为他犯错的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高空抛掷危险物品、威胁人身安全可处以拘留、罚款;2026新版治安法专门增设高空抛物处罚条款。

在做出危害行为后,就算取得受伤者的谅解,双方能够和解,也不会免除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因为公法惩戒与民事赔偿是相互独立的。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高空抛物,抛物致人损害由侵权人全额赔偿。

作为行为人,王某是从12楼把鞭炮扔向地面,明知道下面有很多人,也不担心会伤到人,任性地制造巨响,结果真把人弄伤了。

尽管他是为了对抗楼下参与夜宵的人群,但是赔偿受害者的全部责任由他来承担,夜宵店无需担责。

在民事赔偿方面,包括伤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全部的合理支出。

如果王某觉得事出有因,认为夜宵店噪声扰民在先,自己抛物在后,完全可以在接受处罚后,单独起诉夜宵店维权。

也就是说,王某高空扔鞭炮,夜宵店噪声扰民,都是不对的,但是两者又是相互独立的,在责任承担上,不能相互抵消。

《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夜间22:00-次日6:00商业经营噪声限值45-55分贝,超标即构成噪声污染 。

该事件中,楼下夜宵店的经营时间,已经持续到凌晨,一旦测出噪音限值达标,即构成噪声污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条,持续扰民劝阻无效可拘留、罚款。

王某要是持续劝阻楼下夜宵店,仍然能听到噪音,导致自身失眠、精神受损,可以起诉要求店家停止噪音、赔偿精神损失、医疗费。

总之,王某单次抛鞭炮制造巨响,也不能被法律认定为降噪音维权,只会额外新增人身损害纠纷,扩大自身的损失,真的划不来!

建议各位遇到类似情况,应当理性维权,不要走极端,否则会把自己拉下坑!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智慧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