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有男朋友,还嫌不够用,又交了个姘头,经常畅聊,甚至把对方带到朋友家幽会。两人喝得醉乎乎的,自行离开后开车驶回家,结果掉河里抢救无效离世了。女子家属认为司机和朋友都有责任,把他们全部告了,要求赔偿近200万!朋友反驳说:“这事与我无关,他们自己过来的,把我家当成约会场所,自带酒水,喝完酒后就离开了......”
除夕之夜,余先生开办了一场宴会,邀请生意伙伴黄女士过来吃饭,黄女士身体不舒服,本来不想去,但为了给对方面子,就硬撑着过去了。
宴会结束后,已到晚上10点,余先生安排自己的女朋友张女士一路陪着黄女士回家。
不一会,就到黄女士家了,刚开门,张女士就对她说,王先生很快就过来了,黄女士也不好意思拒绝进门,还给王先生煮了一碗米粉,就进卧室休息了。
看到黄女士进卧室关门后,张女士开始和王先生坐在客厅闲聊,连喝几瓶酒,两人都喝醉了,隐约有一点点意识。
离开时,张女士推开黄女士的卧室门,说了:一句“我们走了啊!”
黄女士身体不舒服,也没有起来,只“嗯”了一声,两人就顺手关了门,晃晃悠悠地下楼了。
到了楼下,王先生驾车,张女士坐在车里面就出发了,不料在路途中,黑色轿车和人一起掉河里面了,三天后才被发现,打捞上来时二人早已离世。
经检测,王先生体内的酒精浓度严重超标,远超醉驾标准,张女士体内也有酒精,表明二人都喝酒醉了。
事发后,张女士的家属认为黄女士和驾车人王先生都有责任,理由是黄女士为其提供了饮酒场所,而驾车人酒驾闯的祸,于是就把黄、王二人全部告了。
黄女士觉得自己很委屈,抗辩说:“他们的关系有点不正常,我没有请他们来我家,他们自行邀约,还自带酒水,把我家当成了幽会场所,此事与我无关!”
张女士家属质问黄女士,说二人喝醉了,问她为什么不阻拦,黄女士说自己患有某种疾病,喝药半个月了,还提供了药盒子,表示当时意识不清,身体虚弱,无力劝阻。
出了这个事,估计张女士的男朋友余先生也后悔宴会邀约黄女士了,不然不会让女朋友陪同去黄女士家,后来的事情也会避免。
但是天下没有后悔药,主要原因是张女士和王先王不自律,大晚上喝酒,还要亲自驾车,不出事才怪。
对于黄女士来说,她身体力不从心,本来晚上10点回家要关门睡觉,却让张女士和王先生打搅得没法入睡,早上起来还得收拾桌子,搞了半天卫生,也是倒霉,她没有过错,这一点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事件中,张女士自行和王先生一起喝酒,明知对方已经喝醉了,还让其开车载着自己回家,结果掉河里去了,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保义务致人损害才担责。私人住宅不属于本条适用范围,房主不产生法定安保义务。
黄女士的家属于私人住宅,不属于条款中要担责的范围,所以黄女士是可以免责的,此事与她真的无关。
同时,酒水不是黄女士提供的,而是张女士和王先生二人自行带的酒、自行饮酒,黄女士根本没有主动组织酒局,完全不存在“组织饮酒”的行为,她不用负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在该事件中,张女士和王先生结局令人心痛,但是二人均存在重大自损过错,所以赔偿范围二人都要承担一部分,而王先生的责任最大。
作为直接侵权人,王先生因离世,由其法定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调解后,最后双方达成了120万元赔偿协议,也就是驾驶人一方对同乘死者家属的人身损害补偿。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