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70000.00元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在沣西新城西北三路(科创路-西北二十一路)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未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该项目中豪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违法行为,在我局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陕西咸社监令字〔2026〕1109号)后,仍未按照要求整改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人民币:7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