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科学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80000元整
西安高新科学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开发的西安双中心科技展示中心项目一标段EPC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我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按要求向施工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西安高新科学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0元整。处罚金额(元):8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