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有一对情侣刚恋爱时,男子要跟女友同居,后来每天恩爱缠绵,没多久后女友就怀孕了,再后来就给男子生了两个孩子。但二人也没领证,之后因为性格不符就分手了。谁知道这个男子,眼看着前女友结婚了,就多次找她勒索,这个女人也很傻,把丈夫的汽车也抵押了,就为了套现钱给男子。
(长城网,7月29日报道。)
有一对年轻的情侣,男子名叫余某,女子名叫玉某。这两个人走到了一起,成为了热恋的恋人。
余某为了可以跟玉某多多相处,或者每天都可以腻歪在一起,提出要求同居。
面对余某的诉求,玉某也就答应了,之后二人就搬到了一起居住,开启了比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
两个人虽然恋爱了,但是也没有领证,不管有没有生育的计划,余某每次跟女友好的时候,他也不采取防护措施。
就这样,没过多久,女友玉某就怀孕了。
余某则表态,那就生下来吧,反正以后也有在一起的计划。
再后来,玉某再次怀孕,二人因此生育了两个小孩。
可是即便如此,余某也没有给玉某一个家,二人并没有领取结婚证。
随着孩子们逐渐长大,余某跟玉某两个人的感情却不是很融洽,之后也因为性格的原因分手了,二人各奔东西。
之后,玉某也重新找了个男人,并且跟他结婚。
听说玉某结婚了,余某这边的日子比较拮据,就想着来找玉某勒索要钱,一言不合就是要求玉某给生活费自己花一花。
余某表示:你结婚了,你快活了,我跟孩子们却不幸福。你要给我钱,不然将我们之间的事情,全都说给你老公听。
听到这话,玉某很害怕,只能任由余某纠缠,每次来要钱,只能给他。
之后的多年,余某就一直来勒索,如果玉某拒绝,余某直接就动手打她。无奈,玉某只能给钱,2000、几千不等。
再后来玉某实在忍受不了了,只能打电话报个警。余某也配合调查了,但是他后面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纠缠玉某。
后来多次的被办案人员调解,但是余某仍然继续滋扰玉某,调解书丝毫就没有起到约束的作用,仍然继续敲诈勒索、要钱。
有一次,余某过来直接就索要6万元,玉某很头大,为了摆脱对方的纠缠跟威胁,瞒着丈夫,把他的车子给抵押了套现,到手7.6万元。
之后玉某就按照余某的要求,将6.5万元,转到了他的账户里。
这一次,玉某再次报了警,因为作案的次数比较多,数额比较大,余某这次被正式抓捕到案了,他自己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查,余某之前就人品一团糟,有过犯罪前科,也被判过刑。因为余某是累犯,这次犯下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要知道,正常的情感分手,协商补偿,这个并不等于欺诈,但是如果以恐吓、胁迫等方式要求对方给钱,就超出了合理协商的范畴,并且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非法占有他人的钱款,利用感情威胁索要大额的钱财,之后没有返还的意愿,直接就被推定为非法占有,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中的男子,为了实现敲诈钱款的目的,以过往的情感、隐私、名誉、生活安宁等作为威胁,给女方制造精神强制,心理恐惧,并且还暴力相对,属于要挟、胁迫的情况。
之后女方并非处于自愿处分了靠近7万元,涉案金额在3万-10万元之间,认定为数额巨大,量刑区间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第65条规定,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刑满释放5年内如果再犯,成立累犯。
男子余某累犯,符合该规定,且有多次的违法记录,所以他从重力度比较大。
另外,余某在实施犯罪期间,还伴随辱骂、滋扰、暴力等行为,单独会作为加重情节再次上浮刑期的考虑标准。
女子也可以提出民事上诉,要求经济赔偿。
《民法典》第1032、1024条规定,以公开隐私、损毁名誉为要挟,侵犯了女方的隐私权、名誉权、人身安宁权,依法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所以说,女子可以主张要求对方赔偿之前的全部转账资金,还可以要求做出各项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
信源:长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