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吗?福建厦门,男子的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说只要业绩达标,且排名靠前,就奖励15万的购车奖金,男子一听来劲了,奋力冲刺,以第二名的成绩达标,原以为奖金稳了,结果公司脸一变,说男子违反办公室恋爱禁令,和同事谈恋爱不说,还提前离职,并且拿不出购车凭证,这奖金没法给。男子无法接受,走仲裁提诉讼,法院判决有意思了。
蒋某在厦门一家公司做销售,当时公司推出激励政策,业绩达标并且排名靠前,就能拿到15万元购车基金。
为了拿下这份奖励,蒋某铆足干劲跑业务,最终业绩突破要求,拿到第二名,可以说能稳稳拿下奖金。
可等他等着兑现奖金时,公司却拒绝给钱。
公司搬出三条理由:他与同部门同事恋爱,他提出离职的时间早于奖金统一发放日期,他无法提供购车凭证,不满足领奖条件。
蒋某内心当然不服,他业绩是实打实完成的,当初公布奖励规则时,根本没有附加这些条条框框。
谈恋爱是个人自由,离职、购车凭证这些条件,也是事后公司临时拿出来的说辞。
眼看协商无果,蒋某选择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了他的诉求。但是公司依旧不肯罢休,继续向法院起诉。
现在这件事在网上吵得沸沸扬扬,大家讨论最多的,就是企业流行的“办公室恋爱禁令”。
站在企业角度,管理者担心同部门情侣相互偏袒,产生利益问题,影响公平竞争,管理难度变大,所以出禁止员工内部谈恋爱这种规定。
但如果站在上班族角度,很多人觉得婚恋自由是每个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公司可以制定回避制度,比如情侣不能在同一个小组负责同类业务,但是不能一刀切直接禁止恋爱。
法院最终也给出了明确答案:公司禁止员工恋爱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属于无效条款。同时这笔购车奖金依托业绩产生,属于劳动报酬。
只要员工完成既定业绩,获奖权利就已经生效,公司不能事后新增门槛,靠着离职时间、购车凭证随意扣钱。
最终判决公司全额支付15万元奖金。
其实在我看来,企业管理和员工权益完全可以找到平衡点。
公司害怕办公室恋情带来管理隐患,完全可以制定合理的回避机制,而不是简单粗暴下达禁令。
动不动就用内部规章约束员工私生活,甚至以此扣押报酬,本质上就是霸王条款。
不要觉得员工手册上写的所有条例都具备效力,一旦规章制度和法律冲突,那么这条规定就是一纸空文。
企业管理者也是,想要留住员工,依靠的是合理的待遇、人性化的管理,而不是层层加码的限制条款。
用不合规的制度为难员工,最后往往只会得不偿失。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恋爱自由受法律保护,企业私自设立禁止同事恋爱的规定,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蒋某完成业绩指标,获得奖金的条件就已经达成。这笔奖励属于劳动报酬,公司后续额外增加购车票据、离职时间等限制,单方面增设条件,不受法律认可。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202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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