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辽宁营口,一47岁男子因为老板常骂他、总让他加班,憋了一肚子火。为了报复公司,在废品站点了把火,火苗蹿上成堆的废纸壳,整整烧了二十多小时,两百多万的财物化为灰烬。事后鉴定,男子轻度智力低下,但放火时脑子清醒。检察院以放火罪对男子提起公诉。法庭上,男子辩称自己有精神问题,且老板有重大过错。法院这样判决。
老板骂他、让他加班,他忍了很久,最后烧了公司价值两百多万的财物。火是灭了,可他要承担的代价,才刚刚开始。
据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这起放火案发生于2026年1月。47岁的男子王某因不满老板长期辱骂、频繁加班,积怨已久,最终在废品站点燃废纸壳引发大火。这场火烧了二十多个小时,造成约228万元财物损毁。经司法鉴定,王某虽属轻度智力低下,但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检察院以放火罪对其提起公诉。
他以为是“报复老板”,可那把火烧掉的不只是老板的财产,还有他自己的前途。
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精神有问题、老板存在重大过错,请求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刑法规定起刑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王某的轻度智力低下不足以减轻刑事责任,老板的辱骂和加班也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错”。法院最终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赔偿公司财产损失228万余元。
他烧的是老板的财产,毁的却是自己的人生。六年铁窗,两百万赔偿,谁替他的冲动买单?
这类因工作矛盾引发的极端报复行为,法律上的定性从来没有模糊地带。2024年重庆江北区法院也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员工因加班纠纷对公司不满,下班后纵火烧毁办公设备和装修,造成损失近两百万元,同样被判放火罪,刑期五年半。司法裁判的逻辑非常清晰:职场委屈可以投诉、仲裁、起诉,但放火没有“维权”的属性,只有“犯罪”的定性。
他说老板有错,可那把火是老板让他点的吗?他说自己精神有问题,可鉴定结论写的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个47岁的人,忍了那么久,最后选了最错的那条路。那把火让老板损失了两百多万,也让他自己失去了六年的自由。等他从监狱里出来,大概不会再为加班烦恼了——因为他连工作都没了。法庭上的判决,是在用最重的代价告诉他:冲动烧掉的不只是纸壳,还有他自己的人生。愤怒可以理解,但放火是另一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