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小眼睛多平台撤销李荣浩作曲】律师解读小眼睛多平台撤销李荣浩作曲近日,QQ音乐、酷狗音乐已不再显示《小眼睛》的作曲人为李荣浩;Apple Music则直接撤销了歌曲的全部制作人员信息,相关话题小眼睛多平台撤销李荣浩作曲登上热搜引发关注。
8月4日,律师进行解读:长期存在的作曲署名究竟该如何定性?一首歌曲自2016年发行以来,长期将李荣浩标注为作曲人,三地音著协也以原创曲目予以备案。如果李荣浩的解释成立——他从未拥有过这段旋律的著作权,更不是抄袭——那么多年来的“作曲人李荣浩”署名,在著作权法上究竟属于什么性质?
署名权是著作权人身权的核心内容,其行使以享有著作权为前提。不享有著作权却被长期署名为作者,法律上很难被认定为“署名”,更接近于一种事实层面的“错误标示”。
但我认为,歌曲发行后长期以原创作品流通、版权登记以原创曲目备案、商业授权持续进行——这些后续行为是否构成对最初“误发”状态的追认?而如果如李荣浩所言误发的话,是否应该及时纠正?
我注意到,李荣浩曾经解释,2016年发行时确实不知情,得知后曾致电版权公司说明原由,但因该公司结业而未能进一步处理。
那么值得思考的是:
当一条纠正路径受阻时,是否存在其他可行的主动纠错途径?
例如,作为署名上的曲作者和版权管理方的关联人,向音著协主动说明情况、申请撤销登记,或通过公开声明澄清权利归属,这些措施并不必然依赖原版权公司的配合。
以及,不享有著作权却被长期署名为作者,若此种署名对原作者造成损害——如影响其商业机会或版税收益——则可能引致相应法律责任。
我觉得这些问题还值得探讨,以及等待李荣浩先生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