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如何预防多数人的"暴政″?美国建国时的"宪政″设计。
在18世纪的美国,“民主”这个词本身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当时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在几乎所有问题上都吵得不可开交,但在这一点上高度一致:它们都自称“共和主义者”,没人愿意被贴上“民主派”的标签。
一方面是当时的国父们都受过古典教育,在他们看来,不经审视的民意往往是情绪化的、短视的、多变的。雅典的衰落就是例证——民众投票处死苏格拉底、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流放主将地米斯托克利。说一个制度“民主”,在当时几乎等于说它“暴民化”。
另一方面,“民主”在当时的美国现实中也一言难尽。1776年独立之后,各州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游戏规则(宪法),设计相当激进。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完全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具体来讲,各州议会的参选投票门槛极低,议会规模庞大,许多州的州长没有否决权。名为代议制,实际上几乎相当于雅典的公民大会,公民直接参与决议。
这导致议会经常制定出离奇的法律。最臭名昭著的是罗德岛议会。该州债务人占选民多数,结果选出的议会也是债务人为主,然后这个议会就通过了纸币贬值的法案,相当于给大多数人免除债务。这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合法抢劫。
麦迪逊把这些乱象看在眼里。在联邦制宪会议召开之前,他写给华盛顿的信中明确说:各州的“多数派暴政”才是联邦面临的最大威胁。不是国王,不是贵族,是人民自己在激情驱使下对少数人权利的践踏。
他的判断是:当时的议会代表们,已经完全沦为选民激情的传声筒,制度中没有任何缓冲机制——这正是希腊式暴民政治的重演。
那怎么办?在这个背景下,1787年制定的《联邦宪法》,其实是一部“去民主化”的法律。它的核心逻辑是:在人民的意志和最终的国家行为之间,塞进尽可能多的过滤环节。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总统选举。总统不由人民直选,中间隔着选举人团——各州先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投票决定总统人选。民众的意志要变成总统提名,中间必须经过一道中介。
国会的设计思路也同样类似。联邦宪法专门设计了两院制:众议院贴近民意,议员直接由选民选出。但任何法案要生效,还必须经过参议院的审议——也就是华盛顿所说的,让滚烫的民意凉一凉。参议员任期长达六年,不必时刻追逐选民情绪;每次只改选三分之一,即使民意发生急剧转向,也无法一次性掀翻整个参议院。简单来讲,众议院是油门,参议院是刹车。
国会已经离民意很远了,联邦法院更是站在民意的对立面。九个联邦法官代表的是精英意志——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终身任职。当参议院通过的法律侵犯少数人的权利时,他们可以直接宣布这条法律无效。
而且这套制度本身也难以被修改:修宪门槛极高,需要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通过,再加四分之三的州批准。哪怕是相当大的多数,都无法轻易改变游戏规则。从后来宪法运作的效果来看,两百多年来,美国一共只通过了二十七条修正案。国父们的目的显然达到了。
不过需要澄清的是,国父们并不否认主权在民——权力的最终来源是仍然是民选。他们坚决反对的是:民意不经任何沉淀,不经过减速、冷却和加工,就直接变成国家行为,直接变成法律。
在他们看来,“共和”与“民主”(直接民主)的根本区别就在这里:民主是人民直接统治,激情来了立刻变成行动;共和是人民通过代表间接统治,且代表不只是民意的传声筒,而是要对民意进行筛选、过滤和提炼——把其中短视的、情绪化的、侵犯少数人权利的部分挡在制度之外。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今天我们说的“民主”早已不是麦迪逊批判的那个意思了。现代民主本身就包含了宪政、分权、少数人权利保障这些共和要素。国父们反对的,是没有这些要素的纯粹多数决议。
所以当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里猛烈批判“民主”时,他批判的不是人民拥有权力这件事本身,而是人民在没有任何制度缓冲的情况下直接行使权力这种安排。他亲眼见过那意味着什么——罗德岛的合法抢劫,各州少数人财产权利的被践踏。
这就是为什么在国父们嘴里,“民主”是个贬义词,而“共和”才是他们追求的理想。在代议制的光谱上,他们刻意选择了远离民意的那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