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单方拟定、自行释义的保险格式免责条款,能否作为拒赔依据?案情简介2025年2月26日,孙某驾驶登记于某运输公司的重型罐式半挂车侧翻,车载柴油泄漏污染了原告李某承包鱼塘,塘内鱼虾全部死亡并产生鱼塘治理修复费用。交警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特种车商业三者险( 投保金额150万元),另在B保险有限公司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委托司法鉴定确认财产损失合计62133元,另支出鉴定费5000元。A保险公司以保险格式免责条款中包含 “污染所致损失不予赔偿” 为由拒绝理赔,主张油料泄漏造成的鱼塘污染属于条款列明免责情形;B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单特别约定,主张车险限额足以全额赔付,承运人责任险赔付条件未触发,无需承担责任。原告李某诉至利津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财产损失及鉴定费用。
法院审理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单方拟定、自行释义的保险格式免责条款,单方扩大 “污染” 免责范围、不合理免除自身交通事故赔偿义务,是否因显失公平、违反格式条款解释规则而不能作为拒赔依据。民事主体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险人利用预先拟定、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格式条款不当减轻自身法定赔付义务、加重被保险人风险负担,致使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该格式条款不能产生免除保险责任的效力。结合《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法院从三方面认定案涉免责条款不足以拒赔:一、条款逻辑与事故因果关系区分。案涉事故损害根源是机动车侧翻这一交通事故,柴油泄漏污染鱼塘仅是事故衍生后果,并非保险条款免责事由所称 “污染作为事故发生原因”。免责条款列举战争、暴乱、核污染等重大灾难类污染情形,与普通交通事故油料泄漏分属完全不同场景,保险公司将普通车辆肇事漏油纳入免责范畴,超出条款正常文义射程。二、保险公司单方释义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A保险公司自行在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增设 “污染” 扩大化释义,将车辆事故油料泄漏全部归入免责范围,该释义未载入正式保险条款文本,属于保险公司事后单方补充拟定内容,未与投保人协商,实质上不合理免除保险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核心赔付义务,排除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后获得理赔的法定权利,符合显失公平格式条款特征。三、条款存在歧义时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双方对免责条款中 “污染” 的界定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理解,依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交通事故漏油造成第三方鱼塘财产损失,不属于条款本意免责的污染情形,保险公司无权据此拒赔。同时,B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明确约定 “先由车险赔付,不足部分再由承运人责任险承担”,原告全部损失仅 62133元,未超出A保险150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承运人责任险赔付条件未成就,B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系受害人为固定损失、主张赔偿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依法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A保险公司承担。综上,A保险公司据以拒赔的格式免责条款单方扩大免责边界、免除自身法定赔偿责任,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显失公平,不能作为逃避赔偿义务的依据,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原告各项损失。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财产损失、鉴定费共计 67133元,驳回原告对其余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属于典型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预先统一拟定,投保人仅能选择接受或拒绝,不存在协商修改空间,法律对该类条款设置多重效力约束,禁止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规避法定赔偿义务。其一,格式免责条款不得显失公平。保险人收取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核心对价就是承保车辆肇事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风险,若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单方释义无限扩大 “污染” 免责范围,将道路运输中最常见的油料泄漏事故全部排除在赔付范围之外,投保人投保目的完全落空,双方给付对价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原则,此类不公平格式条款不能发生免责效力。其二,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保险公司作为条款拟定方,负有清晰、无争议拟定条款的义务;条款语义模糊、存在多种解读可能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不能任由保险公司事后随意扩大免责边界、随意增设条款释义。其三,区分事故直接原因与衍生损害。交通事故引发油料泄漏、污染第三方财产,损害根源是机动车肇事行为,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固有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不能割裂因果关系,以衍生污染后果为由免除交通事故项下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以单方拟定、扩大解释的格式免责条款拒赔,实质上利用信息优势、条款制定优势侵害被保险人理赔权利,构成权利义务失衡、显失公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此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地位,维护保险市场实质公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者:于洪伟、王芳来源:东营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