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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男子点的龙虾,和图片上的不一样,认为少了一只腿,但店家却说,一条腿在你朋友

嘉兴,男子点的龙虾,和图片上的不一样,认为少了一只腿,但店家却说,一条腿在你朋友的碗里,一条腿在盘子里,根本就没少,最后,男子给出0.5的差评,说菜品不新鲜,龙虾少胳膊少腿,老板娘认为对方是想白嫖,既然不新鲜,为什么全都吃完了?而男子则认为,我素质高,说你不新鲜,那是真的,但我可没想白嫖,也全额付款,只是就事论事,最后,线下矛盾闹到了线上,不光老板娘被网暴,男子也遭到网暴,最后,男子觉得老板娘的视频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起诉老板娘。

叶先生当天约朋友一起到餐厅吃饭,三个大人加一个小孩,点了一些虾和龙虾,还有其他菜品。

当虾上来后,其中小孩子就吃了一口,直接说不新鲜。

叶先生赶紧找服务员,问他们什么情况,小孩子可不会说假话。

但服务员说,这都是新鲜的。

后来龙虾也上来了,叶先生总感觉哪里不对劲,对照菜品上的图片就发现,龙虾前端少了一只脚。

于是赶紧叫来服务员,问他们怎么老是出错?龙虾的另一只脚在哪里去了?

服务员查看一圈,说你看另外一只脚在你朋友碗里呀,还有一只在盘子里,不就两只吗?

但是叶先生觉得不该是这样的,拼凑起来也和图片不一样呀。

之后他们也没有再多说了,只是几个朋友在讨论当天的菜品,味道不怎么样。

一个朋友后续面对记者的时候也谈了感受,牛肉有点老,虾不新鲜,龙虾味道也不怎么样,还有其他一些海鲜软趴趴的。

所以当时他们在品尝每一道菜的时候,心里都有一杆秤。

后来用餐结束,叶先生后来也要求开票,并将自己的单位名字一并附上。

不过回去后,他也对当天的体验很不满意,直接给该店家一个差评,只给了0.5分。

评价的内容是虾不新鲜,少胳膊少腿的。

这个评价很快吸引了店家的注意,直接要求叶先生删评,要不然不给他开发票。

叶先生也不想多事,担心真的不开发票,自己会有损失,因此就把那条评论删减了。

可是老板娘想出出气,直接发布视频,声称叶大领导,不知道是哪一股风把你吹到了我们店里,也提到了某某单位的叶大领导,菜品不新鲜,你又不退不换,照样吃完了,明摆着就是诬陷我们,给我们差评。

并且还声称,当天他们吃饭,叫了服务员十几次,服务业也是人呀,你不能因为是领导,就这样折腾人,事后还这样污蔑店家。

叶先生也看到了这条视频,赶紧到评论区去辩解,生怕网友们不了解实情,一边倒地评判。

结果网友们心中各自都有一杆秤,有的认为,叶先生给差评是他的权利。

但也有人觉得,人家店家把进货单都拿出来了,每天六七千的海鲜进货,以此证明人家给的是新鲜的。

所以难免有人觉得叶先生是多事,也有人觉得店家不该放出别人的进店视频,虽然画面做了处理。

站在店家一边的网友,很快就扒出他们的真实的住址,姓名以及单位,这样是非常不妥的。

而站在叶先生这边的,则认为叶先生叫服务也好,提出菜品不新鲜,少胳膊少腿也好,这都是顾客的权利。

事后对方没有要求退费,或者减免费用,而是直接全额付款,就证明对方并不想白嫖,只是想根据自己的用餐体验,提醒大家去吃的时候注意一点,给大家一个更好的选择权,并没有错。

不过现在叶先生觉得店家的视频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视频里面连小孩子也一并出现,这不行,必须得赔礼道歉,给个说法。

现在双方经过民警调解也没有达成一致,叶先生准备提起诉讼,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那么这场龙虾纠纷,到底谁占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首先,叶先生给差评,是消费者的正常评价权利。食材进货单只能证明进货来源,不能直接否定食客主观食用感受。

但差评也有红线,不能捏造虚假事实。

叶先生全额付款,没有索要好处,这一点对他有利,可他也要拿出证据佐证虾不新鲜、龙虾残缺,单凭主观感受,法庭未必全盘采信。

再看老板娘。

觉得被差评冤枉,心情可以理解,但维权不能以暴制暴。

觉得评价不实,可以走平台申诉、起诉途径。

可她直接发短视频,称呼对方“叶大领导”,定性叶先生属于“诬陷”,就餐视频还拍到未成年人,把消费纠纷扔到网络,诱发网友扒出个人信息,造成叶先生社会评价下降。

别人有错,不代表你可以用违法手段反击。

别人损害你的商誉,不等于你可以网暴对方。

至于叶先生名誉权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看三点:视频有无侮辱捏造内容;是否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店家主观有无贬损他人的故意。

如果法院认定视频存在贬损、诽谤表述,并且引发网暴,大概率支持叶先生,判令删视频、赔礼道歉。

就算查实叶先生差评存在不实,可以减轻店家责任。

但店家公开曝光就餐画面、牵连小孩,依旧属于维权过度,很难完全免责。

对此,大家如何看?素材:1818黄金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