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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见过喝酒出事之后,家属找同桌喝酒的人索赔的新闻,大多时候同桌或多或少都要

很多人都见过喝酒出事之后,家属找同桌喝酒的人索赔的新闻,大多时候同桌或多或少都要承担一点补偿,可内蒙古这起案子的判决结果,彻底刷新了大家对酒局责任的认知。

2026年8月4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一审判决书,一名男子聚餐后在家中突发身体不适,送医抢救无效离世,家属把当晚一起吃饭的三位当事人全部告上法庭,索要各项损失共计128万余元,最终法院直接驳回了家属全部诉求,全程没有让三名被告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整件事的完整经过,都记录在法院卷宗和庭审材料里,所有当事人都使用化名。事发当晚,男子张某主动邀约刘某、陈某、王某四人相聚吃饭,席间几人少量饮酒,全程气氛平和,没有人刻意劝酒、强行灌酒,几个人都是自愿少量小酌。聚餐结束后,夜里23点左右,张某和王某一同打车回到张某独自居住的住处,两人在屋内休息。

一直到凌晨四点左右,王某突然发现身边的张某状态不对劲,嘴角出现异常分泌物,呼吸状态异常,她没有犹豫,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当场给张某做基础急救操作,全程积极配合赶来的医护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可惜送到医院之后,经过全力救治,张某还是没能挽回生命,医院给出的初步诊断结果为心脏突发急症离世。

后续司法鉴定也出具了检测报告,张某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数值很低,远远达不到醉酒标准。同时调取过往病历能够发现,张某本身就存在多年心脏基础问题,早就查出心律不齐、室性早搏,平日里也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控制血压和心脏状况,这些身体情况张某自己心知肚明,只是聚餐当天没有主动告知同行的几位朋友。

亲人突然身故,张某的父母、妻子和孩子很难接受这个结果,一家人反复回想当晚经过,认为如果不是当晚聚餐喝酒,张某不会出现意外,王某作为当晚最后陪伴在张某身边的人,还有组织聚餐、一同饮酒的刘某、陈某,都需要为张某的离世承担责任。一家人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向乌审旗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王某、刘某、陈某三名当事人,要求三方共同赔付死亡(身故)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费用合计128万余元。

开庭审理的时候,原告家属提出了两点核心诉求,一是当晚饮酒行为诱发张某心脏旧疾发作,同桌几人没有劝阻张某喝酒,没有尽到照看义务;二是王某和张某独处期间,没有及时发现张某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双方当晚的相处行为也加重了张某身体负担,多重因素叠加才造成悲剧发生,三位被告理应承担过错赔付责任。

面对家属的追责诉求,三名被告在法庭上提交了完整证据进行辩解。当晚聚餐的刘某、陈某表示,酒局是张某主动发起,全程不存在劝酒、逼酒行为,张某全程自主把控饮酒量,离开聚餐场地时行动、谈吐都十分正常,看不出任何身体不适,两人无法预判张某潜藏的心脏重病,自然不存在法律层面需要主动劝阻、看护的义务。

王某也当庭还原了凌晨事发全过程,她发现张某异常后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同步开展急救措施,已经尽到普通人在突发状况下全部的救助义务,不存在拖延救治、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同时家属没有拿出任何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当晚两人相处行为,直接诱发张某心脏急症发作,按照举证规则,家属需要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法院结合医院病历、血液检测报告、警方询问笔录、聚餐现场相关佐证完整梳理案情,最终给出清晰判决逻辑。首先,张某是具备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清楚自身心脏、血压方面的基础病症,对于饮酒可能带来的身体风险,拥有最高的自我注意义务,当晚主动提议聚餐、自主饮酒,应当自行承担行为带来的全部潜在风险。

其次,现有全部证据,都无法证实刘某、陈某存在恶意劝酒、强迫饮酒的行为,张某离开聚餐场所时状态平稳,没有出现意识模糊、行动失控等危险情况,两名同饮者不存在法定看护、护送责任。张某血液酒精浓度偏低,饮酒和心脏急症发作之间,不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潜藏旧疾突发的意外,是当晚同行所有人都无法提前预判的。

另外针对王某的行为,法院认定她在凌晨发现张某身体异常后,第一时间呼叫急救、同步开展基础救护,完全符合《民法典》里紧急救助的相关规定,已经完整履行突发状况下的救助责任,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家属主张两人相处行为诱发急症离世,却没有对应的医学、物证支撑相关说法,举证无法成立。

综合全部事实与法律依据,乌审旗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张某家属全部追责诉求,128万余元的补偿诉求全部不予支持。

判决书里也提到,能够理解家属痛失亲人的悲伤情绪,但民事赔偿判定必须以过错、因果关系为核心标准,没有证据证明三名当事人存在过错,就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内蒙古晨报、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