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寿县,男子在一平台看到有人直播不雅内容并且赚了不少打赏,顿时心动,而后依葫芦画瓢,也开启相应的直播。哪曾想,播了一会儿,刚上人,赚了才1毛钱就被平台强行关闭了直播间并封了账号,不仅如此,事后更是被警方刑拘,而后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由,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江某闲来无事时,总会在各类直播平台上看直播,消磨时间。
2025年,江某在一平台刷直播时,看到有些主播靠播低俗不雅内容博取眼球,轻轻松松就能收获大量网友打赏。
看也就看了,江某更是当时灵机一动,觉得自己也能干,也能借此赚钱,于是便一葫芦画瓢,干了起来。
自觉深夜平台监管比较松,江某还特地选择在深夜直播。
而当江某开启直播后,很快就吸引了不少人观看。
看着直播间的人数越来越多,江某激动坏了。
然而,江某的发财梦,远比他想象中短暂,仅仅开播26分26秒,赚了1毛钱,就被平台风控系统监测到,而后被平台强制关闭直播间,并封了账号。
违规内容,第一时间依规封禁了他的账号,直接掐断了他的投机之路。
当时江某也还没有意识到问题,想着账号封了就封了,关了电脑便睡了。
然而,平台不仅关了江某的直播间、封了江某的账号,还将此事反映给了警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 号)第1条第1款第四项: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次以上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虽然江某只直播了20多分钟,获利仅仅只有1毛钱,但是因实际观看点击量达到了23090次,警方随后将江某抓获,并对江某立案调查。
而这个时候,江某才意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为了获得宽大处理的机会,不仅选择坦白,还选择认罪认罚。
而法院审理后,最终考量到江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判处江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最后,江某一顿操作猛如虎,结果到头来却竹篮打水一场空也就罢了,还背上了罪名,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网络也不是非法之地!
一定要守住法律的红线!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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