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制定者考虑的不可能面面俱到。规范制定者是从整体行业考虑的,国家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艺、设备、材料为重大事故隐患。而安全带算不算设备并不是十分明确,最多的就是安全防护装备。这就出现了执行者的理解问题。
而执行者的套用,难免会有逻辑上说不通,实际上也有些矛盾。从而就有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者必须是依法依规、结合实际。才能让被管理者心服口服。
也即施工总包单位不发安全带是安全问题,发了禁止使用的安全带反而是重大事故隐患。试想,在特殊时刻,因为暂时工地上没有五点式,但是有三点式,是不是施工单位就可能就不发了。
本来有了三点式虽然不如五点式安全但是也可以基本起到了保护生命的作用。可是不发安全带可能就会有生命危险。
由于管理者的教条主义可能就会给工人带来生命事故。因此说,需要规范的制定者与规范的执行者协调的统一才能推动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