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往后再也不敢了,喝酒喝出麻烦!
《民法典》没有专门一条写“同饮者喝酒出事应当赔偿”的独立条文 。同饮者赔偿,是法院用一般侵权过错责任等多个法条综合推导出来的裁判规则,不是某一条专门写死的“酒桌法条” 。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同饮者担责的总根基!
共同饮酒本身是情谊行为;但如果同桌人有过错(强行劝酒、明知有病仍劝酒、放任醉酒者独自驾车、醉酒后不护送/不救助等),且过错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必用)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醉酒成年人对自身酒量、安全负有主要注意义务。绝大多数判例里,出事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同饮者只是次要、按份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分别侵权、按份担责)
二人或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多个同饮者各自存在过失时,法院一般按各人过错大小划分比例,不是连带全责,不是一桌人必须平分。
《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针对酒局组织者、餐厅)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注意,普通同桌喝酒的一般参与者,不直接适用1198条;这条主要约束请客组织者、饭店经营者,组织者义务重于普通同饮者 。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同饮者有过错的4类典型情形
1. 强迫性劝酒、灌酒、拼酒(“不喝不给面子”等强行劝酒);
2. 明知对方患有不宜饮酒的疾病,仍然劝酒;
3. 明知对方酒后要开车,不加劝阻甚至怂恿;
4. 对方已经明显醉酒,同饮者未尽必要照料、护送、通知家属、及时送医救助义务,放任其独自离开发生意外。
简单一句话
1165条是总原则;1173、1172用来划分责任大小;1198更多管组织者与商家;不存在一条专门叫“同饮者赔偿”的独立法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