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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大就可以胡作非为?”浙江杭州,今年7月份,一名央企区域高管赵某某被警方带走

“权力大就可以胡作非为?”浙江杭州,今年7月份,一名央企区域高管赵某某被警方带走刑拘,随后被免职。

据悉,赵某某的履历十分亮眼。他出生于1980年,是江苏启东高考状元,毕业于清华大学,妥妥地高材生。

在2002年,赵某某以管培生身份进入万科,一路从工程经理做到城市公司总经理。2019年跳槽至招商蛇口,并在2025年出任浙江公司总经理。

这里的招商蛇口,是指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招商局旗下的上市子公司,在圈子里相当有威望。

可谁知在几天前,赵某某参加了一场地产圈的商务饭局,期间有多家公司的负责人到场,其中一家公司负责人还带来了漂亮的女下属陪酒。

这种饭局本是行业常见的商务应酬,可偏偏意外发生了,席间赵某某越过该公司负责人,直接对他的女下属做出涉嫌伤害的行为。

事后,警方迅速介入,将赵某某带走调查。目前,赵某某已被刑拘。不过,这件事中还有其他成员参与,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

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可参考信息并不多,但伤害可以分为多种情形,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制猥 亵、强 J等等。

但不管赵某某伤害那个女下属的目的是什么,他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刑事拘留不等于最终定罪,刑事拘留只是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的强制措施,代表警方认为有犯罪嫌疑,固定证据开展侦查,不代表已经确认有罪。

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是什么罪名,必须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终审判决为准。

如果女下属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那赵某某的行为就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女下属的伤情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级别,但赵某某涉嫌猥亵或强 J的,那不管有没有得逞,他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强制猥 亵罪或强 J罪,只是犯罪未遂会被减轻处罚。

不过,只要赵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就不仅仅是免职处理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如果赵某某还是党员的话,一旦他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就应当直接开除党籍。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赵某某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但这也是他自找的。

作为一名成年人,还是一名公职人员,连情绪都控制不了,连法律都敢无视,如果不严惩,那还怎么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希望有关部门能妥善处理此事,给受害者,给广大公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最后,商务酒局一直是很多行业绕不开的社交场景。酒桌上,上下级、合作方地位不对等,弱势一方很多时候很难拒绝劝酒、拒绝过分的肢体举动。

很多人碍于职场前途,害怕得罪合作方、得罪领导,即便感到不适,也不敢当场撕破脸。

但不管怎么样,法律的底线不能突破。醉酒可以解释失态,但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挡箭牌。

职场应酬不该变成一场风险未知的博弈,商务往来能不能少一些酒桌裹挟,多一些光明正大的沟通。

您怎么看待职场商务酒局里的权力不对等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信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