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我了,法学界陈枫提议说,让那些主张废除个人死刑的专家,签署一个同意书,同意书的内容是,一旦签署就表明他本人自愿放弃,在遇到自身被伤害的案件中,放弃对凶手适用死刑的诉求!
这个提议不是随口调侃,而是有完整方案支撑的机制构想。陈枫在8月刚提交的研究报告里,把这叫做《个人死刑处置意愿自愿备案机制》,核心是“自愿备案、权责统一”。
机制设计得相当细致,签署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亲自去公证处办理。工作人员会先做风险告知,讲清法律后果,还要录笔录、全程录音录像。
签署后会生成唯一备案编号,同步到全国法院查询系统。但不是签了就不能改,随时能线上线下申请撤销,撤销后立刻失效,保留了充分的选择权。
适用范围也划得很明确,只针对签署人个人遭遇的故意杀人案。如果案件危害公共安全,比如连环杀人、恐怖犯罪,这份意愿就自动失效。
之所以提出这个机制,根源是法学界长期的对立。废死派专家常拿人道主义、国际潮流说事儿,认为死刑是“野蛮时代的遗物”。
而保留派更看重国情,毕竟2024年全国还审结了4.9万件严重暴力犯罪,对樊维秋、徐加金这类罪大恶极者,死刑仍是重要的震慑手段。
废死派的核心论据里,误判风险是重点,认为人死不能复生,一旦错判无法挽回。还有观点说,无期徒刑完全能替代死刑的排害功能。
但这些论调在普通民众看来,总有点脱离现实。陈枫的提议,相当于把“理念”和“后果”绑在了一起,让主张者先践行自己的观点。
有意思的是,这不是陈枫第一次针对废死观点发声。10多年前,有教授提议废除毒品运输罪死刑,他就撰文反对,主张吸毒与贩毒同罪化。
那次发声后,相关废死言论确实收敛了不少。如今他再提新机制,依旧瞄准了“理念与现实脱节”的痛点。
从法律层面看,这个机制完全站得住脚。依据《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诉求,和“生前预嘱”的法理逻辑一致。
而且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谅解本就是酌定量刑情节,这个机制只是把“事后谅解”变成了“事前备案”,不干涉法院定罪,也不强制法官量刑。
主管单位也明确了,由司法部和全国公证体系负责,办理流程公开透明,还设置了7天冷静期,防止有人被胁迫签署。
对废死理念支持者来说,这是个制度化的践行渠道,不用再通过推动立法来强加观点。对普通民众,现行法律保障丝毫不受影响。
数据显示,过去五年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了6.75%,故意杀人、抢劫等案件降幅更明显,这背后离不开“保留死刑、严格慎用”的政策。
国际上确实有废死的潮流,欧洲多数国家已废除死刑,但不能忽略我国的治安现状和民众的正义观差异。
陈枫的机制巧妙之处在于,不争论死刑存废本身,而是用民事自愿原则化解对立,让不同观点都有生存空间。
有人担心家属事后不认可,机制里也考虑到了,签署时要求成年近亲属到场见证,公证书会明确标注家属已知晓。
还有人怕被职场或舆论裹挟签署,对此机制明确禁止单位绑定绩效考核,公证员会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胁迫情形。
这个提议最戳人的点,是戳破了“双重标准”的可能。主张废死的专家,若真坚信自己的理念,签署同意书本就是应有之义。
但现实中,大概率没多少人会真的签署。毕竟理论上的人道主义,在直面亲人遇害的痛苦时,往往不堪一击。
不过这并不影响机制的价值,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思考维度:公共政策的讨论,不能脱离普通人的生存安全感。
法学研究确实需要前沿理念,但更要立足本土国情。我国对死刑的态度一直是“严格控制、慎重适用”,这本身就是平衡的结果。
陈枫的提议,与其说是要推行一个制度,不如说是一次提醒:学术观点不能变成空中楼阁,要经得起现实的检验。
那些动辄呼吁“与国际接轨”废死的专家,或许该认真想想,自己的主张是否真的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死刑的存废,从来不是单纯的法理问题,还涉及社会治理、道德伦理、民众情感等多重因素。
这个自愿备案机制,没有强迫任何人,却让理念的践行有了可操作的路径,这比空洞的争论更有意义。
它既尊重了学术自由,又守住了公共利益底线,让不同立场的人都能找到平衡点,这或许就是其最大的价值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