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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下午向公司提离职获批准,可万万没想到,17时31分,他下班骑电动车回

广东,一男子下午向公司提离职获批准,可万万没想到,17时31分,他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车祸身亡,交警认定其无责,随后,男子家属向公司申请工伤,可公司辩称已办完离职手续、不再是员工,不应算工伤。无奈之下,双方对簿公堂,岂料,法院搬出一条硬规定,让公司傻眼了!

这事发生在广东,当事人姓章,原本是当地一家公司的普通员工。2025年4月26日下午三点,章某正式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

公司的审批效率很高,下午四点多就走完了流程,同意了他的离职申请。后续的工作交接、手续办理也都顺顺利利,两边都没什么异议。

按常理说,离职手续办完,就算是和公司撇清关系了。章某收拾好个人物品,到了下班点就正常打卡离岗,骑着电动车往家走。

谁也没料到,意外就这么猝不及防地来了。当天17时31分,章某行驶在回家的必经路上,突然遭遇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很快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章某在这起车祸中不承担任何责任,过错全在对方。

白发人送黑发人,章某的家人悲痛万分。处理后事的时候,家属想到,人是下班回家路上出的事,按规定应该算工伤,于是就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可公司这边直接一口回绝,态度十分强硬。公司的说法是,章某出事之前,离职申请已经获批,工作交接也全部完成,所有离职手续都办利索了。从批准离职的那一刻起,章某就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了。

既然不是员工,自然就不存在“下班途中”这一说,凭什么要按工伤来赔?公司觉得自己占尽了道理,说什么都不肯认。

两边协商了好几次,始终谈不拢。家属没办法,只能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走正规流程讨说法。

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很快就作出了认定:章某的死亡属于工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结果一出,公司彻底不干了。他们怎么都想不通,人都离职了怎么还能算工伤?当即就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不少人听到这案子第一反应也和公司一样:这还能算工伤?手续都办完了啊!但法律讲的从来不是直觉,是明文规定。

公司本以为自己稳赢,毕竟手续都走完了,事实清清楚楚。可让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气,又提起了上诉。可二审法院审理之后,依然维持了原判,从头到尾都站在工伤认定这一边。

两级法院都这么判,核心依据其实是一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的硬规定。

早在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里就明确写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说白了就是,哪怕你当天上午提离职、下午就批完,只要还没到当天夜里的24点,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就还没正式解除,在法律上你依然是公司的员工。

放到这个案子里就再清楚不过了。章某出事的时间是下午五点半,距离当天24点还有六个多小时,劳动关系显然还在存续期内。

更何况,章某当天是正常完成了离职交接工作,按照正常的下班时间离开公司,走的也是回家的常规路线,完全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

再加上他在事故中无责,所有条件都踩中了工伤认定的要求。

很多人都有个误区,觉得签完离职单、交完工作牌,劳动关系当场就断了。甚至不少公司也故意拿这个说事,忽悠不懂法的劳动者。

但法律根本不是这么算的。离职当天的交接、收尾工作,本身就是工作的一部分。员工办完手续正常下班回家,和普通工作日的下班没有本质区别,这段路程自然受工伤保险的保护。

其实类似的案子不止这一起。之前上海就有过更极端的案例,员工第一天入职,中午就觉得不合适提了离职,办完手续下午骑车回家,路上出了车祸身亡,最后法院同样认定属于工伤。

道理都是一样的:只要劳动关系的当天还没结束,劳动者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出事,就该按工伤算。

说穿了,这条规定就是给劳动者兜底的。不会因为你当天提了离职,就把你当天的劳动权益一笔勾销。

对咱们普通打工人来说,这真的是一条很重要的法律常识。真要是遇上类似的情况,千万别被公司一句“你已经不是我们的人了”给吓住。

先看时间,只要还在离职当天,只要是正常下班回家的路线,只要不是自己主责的事故,就有权利争取工伤待遇。

反过来对企业来说,也别总想着钻空子。不是批完离职就万事大吉,该承担的责任逃不掉。法律的标准明明白白摆在那儿,不是公司自己说了算的。

一条几十年前的规定,放到今天依然在保护着每一个普通劳动者。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用不上,但知道了总比不知道强,真遇上事了,这就是能给自己撑腰的硬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