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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到餐馆就餐,要吃水蛇粥,店里表示现在没有,可以做眼镜蛇,顾客同意了,结果吃完

顾客到餐馆就餐,要吃水蛇粥,店里表示现在没有,可以做眼镜蛇,顾客同意了,结果吃完三天后就把商家举报了!市监局不仅处罚了商家,还把顾客一起罚了,网友:活该!
 
2024年3月20日晚,张某和朋友来到广州一家餐馆,进店以前就打开手机拍摄,落座后他询问店里是否有水蛇粥,服务人员表示没有水蛇,却可以提供眼镜蛇,双方随后商定了价格和制作方式。
 
此时张某并没有停止交易或联系监管部门,而是同意餐馆加工,之后还实际食用了蛇肉,从事先录像到主动询问,再到谈价、下单和食用,整个过程表明他对自己购买的食材性质并非毫不知情。
 
三天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称餐馆非法销售野生动物,要求有关部门查处,同时提出退赔餐费,监管部门接到线索后展开调查,并依法对涉事餐馆作出了行政处罚。
 
事情到这里却没有结束,4月8日,监管部门又对张某涉嫌食用野生动物立案,经鉴定,涉案食品来源于蛇类动物,7月4日,监管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对他作出罚款处罚。
 
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处罚决定被维持,他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请求,张某继续上诉,并主张自己食用蛇类是为了固定商家违法的证据,最终广铁中院仍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给出的逻辑并不复杂,餐馆经营、售卖野生蛇类违法,张某明知相关情况仍然购买并食用,同样构成违法,前者受到处罚不代表后者就能免责,事后举报也不能把已经完成的食用行为一笔勾销。
 
广州自2020年施行的相关条例,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实行从繁育、运输、交易、加工到食用的全链条管理,法律要切断的不只是餐馆供货这一端,也包括消费者购买和食用形成的市场需求。
 
在我看来,这正是本案最有价值的地方,法律评价行为,既会看目的,也会看手段,一个人可能确实想揭发违法商家,但只要所谓取证方式本身突破了法律底线,正确目的就不能自动洗白错误行为。
 
如果接受为了举报可以先参与违法的说法,逻辑就会变得非常危险,因为任何购买、食用甚至帮助交易的行为,都可能在事后被包装成调查取证,执法边界会因此变得模糊,法律责任也会被一句主观解释轻易绕开。
 
更关键的是,这起案件根本不存在非吃不可的取证困境,张某进店前已经录像,商家介绍食材、商定价格、接受点单的过程,以及菜单、付款记录、消费票据和现场照片,都可以作为向监管部门反映问题的线索。
 
如果担心仅凭录音录像无法确认蛇的具体种类,正确做法也应是及时举报,请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后厨、查扣待售动物并进行专业鉴定,而不是自己先把关键物证吃进肚子里,再用已经实施的违法行为证明商家违法。
 
我认为,对张某处罚并不会打击正常举报,恰恰是在保护举报制度的严肃性,守法举报人提供线索后可以推动监管调查,而主动参与违法的人则承担自身责任,两种行为分开评价,才是真正的公平。
 
同样需要说清的是,张某被罚不等于餐馆可以逃过责任,商家明知相关规定仍然提供野生蛇类食品,监管部门照样依法处理,最终形成的是经营者和食用者分别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谁举报谁就天然占理。
 
从公共利益看,禁止滥食野生动物也绝非小题大做,它既关系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安全,也关系食品来源、检疫检验及公共卫生风险,如果消费端始终有人愿意花钱尝鲜,非法捕捉、运输和加工链条就很难真正消失。
 
普通人发现餐馆疑似经营野生动物时,最稳妥的做法是保留店名地址、菜单页面、现场影像、付款凭证和消费时间,离开后立即通过正规渠道举报,若现场存在活体动物,还应尽量让执法人员及时到场固定证据。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给所有人的提醒只有一句,维权不能变成违法的借口,取证更不能靠亲自完成违法行为,揭发问题需要勇气,也需要边界感,别为了证明别人踩了红线,自己先一步站到红线里面。